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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之老年人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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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0-14 10:50:07 打印 字号: | |

损害赔偿篇

要点1:养老院未善尽管理注意义务,导致失智失能老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80岁的赵某因患有小脑萎缩症,生活不能自理,子女将其送入某老年养护院。因老年养护院未尽到看护职责,赵某在看护期间误服洗衣液,被送至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院调解,老年养护院一次性赔偿赵某家属因赵某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十八万元。(编写人姜玉姝)   

提示:养老院的服务管理水平,事关老年人群体福祉,通过司法案例的警示教育功能,督促养老院谨慎细致规范履行职责,提升服务质量,对保障老年人晚年安宁幸福具有积极意义。

 

要点2:与老人争吵引起老人突发疾病死亡,可能虽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可能基于公平原则承担补偿责任。

案例:老人李某与老人刘某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发生激烈言语争论,但无辱骂和肢体接触。争论过程中李某突发身体不适被送入医院,后因脑出血死亡。李某家属向刘某索要赔偿共计76万余元。经查,李某患高血压5-6年,血压最高达180/90mmHg,其平素未服药控制将自身陷入危险状态,是本次意外事件发生的内部原因,作用力不低于80%。争吵是本次意外事件的外部诱因,作用力不超过20%。法院认为不存在侵权行为,基于公平原则,判决翟某补偿陈某亲属1万元。(编写人王洪飞)

提示:我国社会一向有尊老敬老的传统。老年人身体机能逐渐衰弱,健康状况并不稳定,日常与老年人相处,应尽量保持宽容克制,避免争执争吵,遇事多寻求平和解决途径,以免发生本案中令各方懊悔不已的结果。共建和谐邻里关系,营造尊老爱幼的友善氛围,是老人之幸,也是社区之福。

 

婚姻家庭篇

要点3:公证遗嘱未给老年继承人保留份额的情形下,可以综合考虑老年人权益保护价值取向和被继承遗产财产价值,酌情给予老年人一定的生活帮助款。

案例:张某为李某之女,张某与赵某为夫妻关系。张某于2019年5月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后死亡,内容为其婚前购买的一处房屋由赵某一人继承。李某针对该公证遗嘱起诉,请求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诉争房屋。李某虽年近70岁,身患多种疾病,但每月有固定的3000余元养老金,并非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故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认定案涉遗嘱有效。承办人在确立案涉遗嘱有效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李某两年时间丧夫丧女,面临巨大心理打击的情况和赵某个人情况,以及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酌定赵某给予李某一定生活帮助款,从而保护老年人的权益。(编写人王福群、李明杰)

提示:本案在尊重遗嘱效力的同时,考虑亲情伦理及老年人现实困境酌定给予一定的生活帮助款,赋予逝者遗嘱以更多的亲情温度,弘扬传统孝亲文化,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要点4: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背离被监护人利益、违背其真实意愿处置其财产的,可请求占有物返还。

案例四:张某甲与杜某系重组家庭。张某甲被法院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杜某作为监护人,将二人共有房屋出售,房屋价款由杜某亲子、张某甲继子张某乙取走。杜某去世后,张某甲亲女贾某作为其监护人期间,张某乙取走张某甲退休金、残疾人补助金。张某甲起诉张某乙返还房屋出售款、退休金、残疾人补助金。法院认为,出售房屋为张某甲与杜某共同所有,售房款的一半为张某甲个人所有,退休金、残疾人补助金为张某甲个人所有,因此判决张某乙向张某甲返还二分之一的房屋出售款和全部的退休金、残疾人补助金。(编写人王洪飞)

提示:丧失行动能力的老年人作为难以主张自己权利的弱势群体,其应享有的财产权益是存生立命的最后屏障,侵夺此类弱势群体财产,不仅违背家庭伦理,而且严重损害此一群体的生存权益,有悖基本道义。违背被监护老年人的利益处分其财产、不当占有被监护老年人财产权益的,应当判令返还,绝不能容忍姑息此类行为。

                                    

 
责任编辑:郑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