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
智慧法院建设对法院审判能力和审判方式的变革赋予新“命题”,新冠疫情的发生为这场检验司法能力的“大考”提供了“催化剂”。互联网在线庭审堪称司法“防疫神器”,既减少人群流动、聚集可能引发的防控风险,又使人民群众足不出户就能获得及时、充分的司法救济。技术改变规则,但诉讼活动有严格的正当程序要求和自身运行规律,在线诉讼规则供给不足、需求标准不一、风险评估缺失、采用系统五花八门等问题应引起重视,并接受正当程序和司法规律检验。本文从互联网在线庭审运行剖析入手,挖掘存在问题,提出用区块链来解决相关问题的方案,并对其司法应用予以合理规制(共计10234字)。
主要创新观点:
1.必须克服技术“双刃剑”属性,确保诉讼活动中网络技术的运用不偏离正当程序和司法规律要求。
2.网络虚拟空间最大的问题是信任问题,区块链技术应解决互联网“信任危机”而生,具有解决在线诉讼面临困境的天然优势。
3.由区块链“加持”的互联网在线庭审契合了智慧法院建设需求,有助于审判执行工作提质增效,彻底打通诉讼服务“最后一公里”。
4.坚守技术中立,对区块链司法应用施以规制,避免其泛化、滥用。
以下正文
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如投入湖面的瓦片“搅乱”一片宁静,给人们工作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也让许多行业偏离原来“运行轨迹”。习总书记指出:“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严峻的防控形势考验着司法审判智慧和应急处置能力。线下诉讼按下“暂停键”时,以人脸识别、语音识别、AR视觉增强、音视频互动等技术为依托的“线上庭审”正如火如荼展开。当事人通过电脑、手机等移动终端安装互联网在线庭审客户端,就可“面对面”完成立案、在线调解、交换证据、开庭审理等诉讼活动,实现足不出户解决纷争。
一、互联网在线庭审之现状
为推进法院依法抗疫和在线诉讼活动常态化,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各地法院相继开启“无接触庭审”热潮,如辽宁省128家法院集体开启“云审”模式,累计通过“辽宁法院互联网庭审云平台”办案539件。河南省法院系统2月上旬同步开通“云间互联网庭审系统”,仅2月3日至17日,网上立案1411件、通过互联网和电话等方式办理案件2305件。据公开数据统计,目前申请开通网上审案功能的法庭已超过8000家。互联网在线庭审为智慧法院建设按下“加速键”,但也应看到:“技术改变规则,在线诉讼作为一种新型诉讼模式,必须遵循司法规律,严守正当程序原则,确保诉讼的严肃性和规范性。”疫情倒逼下,互联网在线庭审呈“井喷”之象,一方面,为疫情防控下司法审判提供助力,另一方面,线上诉讼规则缺失、适用标准不统一等“先天”问题极易造成滥用之“殇”。信息技术已完全渗入我们生活,法院庭审变革也不例外,从现场面对面开庭到短信、微信群、QQ聊天开庭,乃至依托音视频传输技术的互联网庭审,“庭审方式的变迁也经历这样的发展模式,面临信息化的渗透,却没有成型的理念加以指导,各种新的举措粉墨登场、一哄而上的同时,却带来了未予充分分析的各种问题。”
线上诉讼规则供给不足模糊了诉讼模式差异
关于在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但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具体的操作规则及技术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虽明确可以采取线上审理案件,并规定了相应流程和规则,但只适用于互联网法院管辖的特定案件,不具有普适性。由此以来,线上诉讼规则供给与在线庭审需求呈现背离。庭审程序之功能不仅在于定分止争,实现当事人所追求的实体正义,还在于其程序设计蕴含的公平、正义价值彰显的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是案件审理核心环节。“一个具体案件的庭审涵盖了司法的各个因素,从中既能看出法官对事实的判断是否公正、客观,对法律的适用是否正确,也能看出法官和当事人对审判程序是否尊重……”线下庭审凸显当事人对抗性和亲历性,已经形成相对完善和成熟的操作规则和流程。《通知》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推进在线诉讼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大力完善在线办理流程和在线诉讼规程……但相关内容不得突破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互联网在线庭审虽不同于线下庭审,但其变化不能突破已有的庭审基本规则,否则程序正义的目标将无法被保障和实现。有人认为,“法庭是当事人陈述事实、发表意见、展示证据的场所。”证据交换、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调解等工作线上线下似乎没有区别,但庭审是一项庄重、严肃的诉讼活动,不仅蕴含着公平正义的程序价值,还彰显着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线上、线下诉讼模式存在诸如庭审场所、举证质证方式、庭审环境等多种差异,这些差异使得线上诉讼规则既不能照搬线下规则,也不能自行其是,而是要以线下规则为框架,又兼容互联网庭审特点。
(二)各地法院需求标准不统一造成系统应用多样
一般说,互联网庭审系统集成音视频信息采集、证据展示、庭审笔录、音视频管理、庭审案件管理、集中智能控制等功能模块,各地法院基于对线上庭审模式的认知与接受度、办案需求、系统投入成本等因素考量,选择的系统也多有不同。相应的,软件开发者受制于研发能力、技术水平、成本控制、知识产权“壁垒”等因素,推出系统也不尽相同,但集成功能模块应是大同小异。本文对四种较有代表性的庭审系统采用情况进行对比(见图一):
(图一)
从上图看,2020年各类庭审系统采用量明显增加。除列举的系统外,还有诸如微信法庭、“全在线”诉讼平台、数字法庭、“云上法庭”智能远程庭审系统等,名称“五花八门”。称谓混乱无法彰显司法权威和严肃性,不利于对庭审系统的理解,也弱化当事人对新型庭审模式的接受度和认同感。据报道情况,本文对六种常见庭审系统作比较(见表一):
六种常见庭审系统应用情况
系统名称 | 登录方式 | 研发方 | 适用法院 |
云间互联网庭审系统 | 电脑、手机App、微信小程序登录 | 阿里云、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小鱼易连科技有限公司 | 河南省、海南省、辽宁等地 |
支云庭审系统 | 手机App、电脑 | 江苏南通市法院 | 江苏南通市 |
云上法庭智能庭审系统 | 微信小程序 | 新浪司法频道(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首发 |
移动微法院(全国版) | 腾讯公司微信平台 | 最高人民法院主持研发 | 全国 |
共道智慧庭审系统 | 电脑 | 杭州共道网络科技公司 | 浙江等 |
科大讯飞智能语音庭审系统 | 电脑、手机App | 科大讯飞 | 苏州、安徽、江苏、陕西、天津、广州、昆明等地 |
(表一)
可见,线上庭审平台各式各样,个中缘由为受系统研发能力、对系统的认可接受度以及物力财力保障等因素制约,各地法院除采用最高院推行的移动微法院外,有的法院采用高院研发的系统,有的法院采用自研系统,如合肥高新区法院采取将QQ、微信等即时聊天工具与传统庭审系统相结合的方式,当事人与法官依托聊天工具音视频传输功能在线开庭。有的法院则依托第三方系统,如华宇公司云间互联网庭审系统,据统计,疫情期间该系统上线19天就已支持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开庭审理9187次,累计开庭时长583062分钟。有的法院则将法院内网与第三方系统对接。在线诉讼规则缺失、系统标准不统一,加之各地法院线上庭审侧重点差异使得各个系统功能并不完全相同,相互之间数据也无法兼容对接。总的来看,各地法院开展线上诉讼虽然形式多样,但系统功能相对单一,主要满足庭审各方在线交流,无法进一步拓展审判智能化水平。
(三)互联网思维缺失制约庭审模式发展质效
随着移动互联的普及,我们的工作、生活,乃至行为模式等都在潜移默化中发生了转变,“这一转变是深刻的,几乎所有过去我们熟识的一切,都需要重新界定、重新思考。”无论是第三方提供,还是法院自研系统,均须依托互联网(外网)才能实现在线庭审。但出于保障法院内网数据安全的考量,“法院审判管理系统(内网)不能和互联网(外网)进行实时对接,造成无法完成复杂案件的举证质证需求、电子卷宗的实时利用、庭审音视频资料同步转移至审判管理系统等功能,仍然需要审判人员完成大量的线下工作,才能维持线上庭审的需求。”由此可见,囿于思维定势,加之现有网络技术的安全性、可靠性难以得到保障,导致法院内网无法和互联网数据对接。所谓互联网在线庭审,更确切的是线上与线下融合,其作用仅在于满足庭审各方不同物理空间的交流。此外,目前采用互联网庭审的案件虽不限于民事案件,也有一些法院探索了行政和刑事案件远程庭审,但从实践情况看,所涉案件类型依然比较单一、案情也相对简单,一些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采用概率不大。如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涉及实物证据举证质证、专利侵权比对和计算机软件功能模块现场勘验等,一般不采取互联网在线庭审。
区块链技术与互联网庭审融合的必然性、可行性
习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区块链技术的集成应用在新的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中起着重要作用,我们要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周强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会议上强调,“要以完善全国统一司法链平台为重点,提升司法管理精细化水平,积极探索引入智能合约……”区块链概念源于2008年化名中本聪所撰写的比特币区块链白皮书,大体说来,“区块链是通过密码学、点对点网络通信、共识算法、智能合约等多种技术的有效组合,构建数据存储、流转和处理的新型分布式计算架构,保障在不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信用背书条件下,实现数据的不易篡改、不易伪造、可追溯、可审计等特点。”当事人间的冲突与对抗是庭审的核心,互联网庭审模式脱离了当事人“身临其境”现场诉讼体感,进一步弱化了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区块链技术的上述特质则为解决当事人间信任缺失语境下矛盾冲突提供了路径选择。
(一)契合冲突各方信任缺失语境下化解矛盾需求
司法功能在于定纷止争,特别是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激烈对抗是庭审价值之体现。双方利用举证质证、辩论程序等“各抒己见”,来表达自已的利益诉求,司法裁判者通过“听讼”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实体公正和社会秩序稳定。纠纷双方处于利益“对立面”,很难建构起信任关系,庭审中往往各执一词。互联网庭审模式下,展现在双方面前的音视频画面都是网络空间独有的虚拟“语言”,既不能通过传统的“察言观色”来捕捉对方真实意图,而“无论是互联网还是内部网络,都必须被视为充满威胁的危险网络”这一固有缺陷又进一步扩大了双方的信任鸿沟,“区块链技术作为分布式网络、非对称加密、共识机制、智能合约等多种技术的组合创新,它带来的社区‘去中心化'、流程可追溯性、业务透明化、网络智能化和决策民主化等特质,因此区块链催生了基于信用的价值网络。”区块链的技术特质天然契合了庭审解决当事人基于弱信任关系而引发的对抗冲突的需求。
(二)让节点信息从“看得见”迈向“靠得住”,提升司法公信力
“虚拟空间的规则是由代码决定的,所有应用和协议就建立在代码之上。因此,代码便是虚拟空间的架构。”网络空间最大特点在于虚拟性,它对现实社会最大冲击在于,作为维系现实社会秩序最权威的规则—法律在虚拟空间很难找到用武之地。“区块链技术则代表了网络化的技术基础,也就是‘网络协同'”。互联网络存在诸如容错及可靠性缺乏、安全性难以得到保障、网络空间治理难度大、成本高等问题,互联网庭审模式涉及到内网与外网端口对接、数据交换等(见图二):
(图二)
从上图看,出于维护网络安全及工作要求等考虑,法院内网(审判管理系统)不直接连接互联网,在内网与外网之间一般通过网络切换装置转换,当事人电子化证据、举证质证意见、庭审记录等一般通过线下拷贝来完成,网络安全及数据传输可靠性难以确保,导致当事人对互联网庭审的可信度和接受度存疑。区块链作为构建网络信任的底层技术,通过将一段时间内存储或交易的信息、数字化资料等加密打包成区块,由加入到区块链的各个节点进行确认,“通过复杂的检验机制,区块链能保持数据的完整性、连续性和一致性,即使部分参与人作假也无法改变区块链的完整性,更无法篡改区块链中的数据。”从而对互联网庭审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和可靠性进行“背书”,既维护了司法公信力和权威,又提升了当事人诉讼体感,使当事人切实感受到智慧法院带来的“诉讼红利”。
(三)打通诉讼活动“信息孤岛”造成的信息不对称壁垒
程序正义是实现司法公正的起点,“很多案件,由于参与庭审的只是诉讼参与人,甚至没有旁听人员,法官常常将庭审程序随意简化与变更,导致庭审程序非常不规范,极大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司法公开的要义,就在于以诉讼流程的透明化来确保正当程序得以有效执行,进而提升当事人对公平正义的体验。一般来说,互联网庭审案件,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分处不同物理空间,诉辩主张、举证质证以及法官释明、发问等均依托庭审系统音视频传输功能实现,受“眼见为实”观念影响,加之网络数据易篡改等,对方提交材料的电子化版本,一方常常持“是否与纸质件一致”的疑虑,特别是证据材料,当事人常常要求核对原件,有的庭审系统因不具备在线展示证据原件或实物等功能,使得在线庭审无法进行。区块链技术应用到互联网庭审中,其打包到区块的诉讼流程信息需要区块中各参与节点确认后,方可予以记录,可溯源、不易篡改、各方都可实时查看待记入相应区块的信息,既满足了弱信任环境下的庭审需求,又实现了诉讼流程信息实时共享,通过“信任传递”或“信任外溢”避免了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诉讼不公。
区块链技术在互联网庭审中的应用构想
区块链作为一项重点前沿技术,顺应互联网分布式、去中心化、开放共享发展潮流。我国区块链产业已初步形成,开始在供应链金融、征信、产品溯源、版权交易、数字身份、电子证据等领域快速应用……。随着互联网普及度越来越高,区块链技术为经济发展赋予了新动能。区块链可分为:公有链、联盟链和私有链,比特币是公有链最典型的应用范例。“联盟链是指由若干机构组成利益相关的联盟,共同参与并维护具有准入机制的多中心化区块链”,联盟链被认为是“部分去中心”或者是“多中心”的区块链,参与节点少,数据只允许系统内成员节点读写和发送交易,并且共同记录交易数据。与公有链相比,在高可用、高性能、可编程,隐私保护上联盟链更有优势。基于庭审参与主体身份特定、无需激励机制保障等因素,已经引入区块链技术的互联网庭审系统一般采用联盟链技术架构,如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见表二)。
“三家”互联网法院采用区块链概况
法院 | 区块链模式 | 规范性文件 | 名称 | 应用展示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业务链、管理链、生态链”三链合一。(联盟链) | 《天平链应用接入技术规范》、《天平链应用接入管理规范》 | 天平链2.0版 | 已跨链接入区块链节点19个,完成版权、著作权、互联网金融等9类25个应用节点数据对接。 |
杭州互联网法院 | 区块链程序、全链路能力层、司法联盟层三层机构。(联盟链) | 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 | 已链接公证处、司法鉴定中心、CA、法院等节点,支持对接更多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的联盟链。 | |
广州互联网法院 | 司法区块链、可信电子证据平台和司法信用共治平台。(联盟链) | 网通法链智慧信用生态系统 | 已链接9个区块链节点,接入“BAT”等30余家互联网平台数据 |
(表二)
除北京、杭州、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积极探索区块链技术在司法审判中的深度应用外。201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杭州举办的“司法区块链平台建设应用研讨会”上宣布正在搭建人民法院司法区块链统一平台,已完成最高人民法院、高院、中院和基层法院四级多省市21家法院,以及国家授时中心、多元纠纷调解平台、公证处、司法鉴定中心等节点建设,超1.8亿条数据“上链”存证固证,并支持链上取证核验。从上述法院的实践看,“区块链技术+互联网在线庭审”的优势正在凸显,这一模式促进优化审判流程、提升审判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智能、便捷、优质的司法服务。
“‘信用’是法律的基础,任何法律无一不是构建‘信用’基础之上的。”以技术构建信用是区块链最大的优势,其通过为虚拟网络中的陌生人或争议方建立信任关系,从而拓展了人类信任的半径。区块链对信任机制构建体现在五个方面(见图三):
(图三)
从上图可以看出,即基于区块链账本的可信记录、基于国家授时中心的可信时间、基于数字证书的可信身份、基于数字签名的可信行为、基于智能合约的可信关系,以区块链技术构建多维度的数字网络社会,并为体系内所有伙伴提供存在性证明、完整性证明、身份证明、时间戳证明、数据关系证明和凭证登记流转等能力。从“三家”互联网法院采用区块链技术助力审判的司法实践来看,区块链技术融入互联网庭审系统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有法律层面的,有技术实现的,有审判业务需求方面的,还涉及到风险评估等,综合起来主要有:一是审判需求。诉讼活动需多人或多部门协同参与,业务流程复杂,区块链技术有用武之地。二是上链元素。采取互联网在线庭审模式,诉讼中当事人证据材料、庭审记录、电子档案、裁判文书数字化或电子化形式均可上链。三是参与节点,诉讼活动涉及节点多,不仅包括法院、当事人,还有监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 公证处、司法鉴定中心、CA(电子商务认证授权机构)、行政执法执法机关等节点。四是安全、效率与成本方面。司法资源是受限的,区块链的运用需根据费用支出、业务规模等选择上链节点及设备规模,并合理选择处理模式、加密等级、存储算法等。
从诉讼进程看,诉讼可分为立案、审判、执行三个阶段,区块链技术融入互联网庭审程序应贯穿于诉讼全过程,并非其中每个环节。按照区块链通用解释,“区块链是把区块按照时间顺序连接在一起的链条,区块链数据库就是以这种方式形成的数据库,所以它是系统内所有节点共享的分布式数据库,网内每一个节点都拥有区块链的完整备份数据。”分布式共识是区块链技术的核心,也是区块链技术发展的动力之源,“联盟链的共识过程由预先选好的节点控制,每个区块的生产由预先选好的节点共同决定……”,互联网在线庭审运用联盟链的技术架构,参与诉讼过程的相关节点都是预先设定的。(见图四)
(图四)
智能合约系存储于区块链内程序,人的行为受制于程序的载体—代码,代码设定后触发条件即自动执行,“它对于人的行为规范是基于人在使用它的过程中完成的,它几乎让违反规则成为不可能”,智能合约价值即体现于此,其可有效降低签订合约、执行和监管等方面成本,工信部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对其定义为:“以数字形式定义的能够自动执行条款的合约。”互联网在线庭审系统中,有关诉讼权利义务、诉讼风险、期间、审判程序、举证质证要求等内容都将写入智能合约。原告在提起诉讼时,一旦依法选择互联网在线庭审,就视为自动签署智能合约,受合约约束,被告一方选择互联网在线庭审,同样自动签署智能合约;若被告不同意互联网在线庭审,其可直接到现场庭审,互联网在线庭审依然可以进行。互联网在线庭审中运用智能合约可以促使当事人如实陈述,真实表达诉讼意愿,特别是针对庭审中自认、变更诉讼请求、达成和解等一旦被节点记入区块,当事人就无法“反悔”,触发智能合约设定条件,代码将自动执行,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
四、坚持技术中立,防止技术泛化、滥用
探索司法区块链实践,要避免唯技术论,避免技术取代规则。“在技术层面,要防止原始篡改、算法攻击等破坏行为;在司法实务中,需对区块链证据保持审慎的态度,综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系统的核验结果、科学的审查规则做好裁判。”对区块链技术在司法审判的应用,要把握好三点:
准确定位区块链技术的作用
无论是区块链技术,还是互联网在线庭审,现有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从司法实践看,各地采取互联网模式审理的案件并不局限于《规定》的案件类型,其间既有受疫情影响、当事人无法到庭,客观上又不能拒绝裁判的考量,也不排除个别法院“出风头”的功利化因素。但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在线诉讼规则缺失是不争的事实,每一项新技术的出现都是引领社会进步的“风向标”,要准确定位新技术在审判实践中的作用,既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置之不理,也不得背离程序正义目标。
(二)加强对区块链司法应用的研究
没有缜密的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互联网在线庭审建设和推进将如无源之水、无根之木。实践中,各地法院虽然对互联网在线庭审模式进行了诸多探索、实践,但是在与诉讼制度的衔接上,是否符合审判规律等方面仍缺乏系统研究、论证,“三家”互联网法院推行了各自区块链庭审系统,但仅北京互联网出台了相应技术规范、管理规范,其他法院则缺乏相应规范。区块链技术应用也多体现于存证、取证等,其在庭审中的应用研究也不足。
(三)科学评估区块链技术的风险
区块链同样是双刃剑,尽管其融密码学、分布式存储等多项技术于一身,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没有漏洞,比如说,“区块链随意封装数据的特性也有不好的地方,可能会被某些人恶意使用。”还有共识机制安全。目前,除 POW 外,POS、DPOS 等多种共识机制虽已提出,但是否能够实现真正的安全可信,尚无法完全证明。还有可能通过传统的网络攻击方式,造成网络堵塞,迫使区块链网络出现硬分叉,进而导致对整个区块链系统的可信性受到质疑。除了区块链本身的技术漏洞,网络参与主体责任划分、账本数据最终归属、成本偏高、交易区块具有选择性等问题,也会导致区块链技术落地会面临较大风险。另外,法院一般不掌握核心的网络信息技术,而是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虽然相关审判数据仍由法院保存,但数据的泄露风险是显而易见的。因此,确保审判数据安全也是推进互联网庭审进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四)加强对区块链司法应用的监管
区块链是一项前沿技术,技术造成的新监管挑战也在要求监管技术的持续进步,也就是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融合的新技术,来解决监管合规问题。如对智能合约进行安全审计、遵循智能合约安全开发原则以及针对区块链存在的底层代码、密码算法、共识机制、智能合约、数字钱包等安全问题,由专业安全服务公司通过技术手段、代码审计帮助客户解决各种区块链安全问题。此外,区块链技术应用于互联网在线庭审还应形成相应的技术标准、接入法院内网的规范和管理规范等。
结语
法律与科学技术的融合所迸发的生命力是无法阻挡的,互联网技术将深刻改变法院的运行模式,甚至挑战传统的审判原理。随着科技的进步,互联网技术也能让法官更准确的把握到当事人对公平正义的体验。我们有理由相信,兴起于艰难时刻的互联网庭审,必将会对诉讼制度带来前所未有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