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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如何融入民商事案件审判——愿景·难点·实验·机制·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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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吕军英  发布时间:2021-10-09 17:59:32 打印 字号: | |

内容摘要:法院党建工作要应时应变,面对挑战,必须充分调动组织力量,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凝心聚力效果和对政经社会的维护保障功能。本文尝试从党建融入审判的一个局部——党建融入民商事审判的点位切入,描摹其基本愿景,找寻其技术难点,探索党建融入民商事审判,要通过何种路径方法、何种制度规则达到她的愿景,使法官群体能够在处理特殊个案需要在法理分析之外进行价值判断时,能够更为熟练地将路线方针政策有效融入案件审理裁判,从而最大限度地接近或达到情理法的最优衡平,政策与法理的双重肯定。

关键词:党建  价值判断  法感  审判

2020年是变革之年,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很多大事件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贸易战、疫情、十九届四中全会、民法典……,全新的形势如一场场大考,带来风险、压力和挑战。人民法院也同样是这场大考的应答者。历史浪潮中,不能有效实现力量凝聚的团队是没有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实力的。法院党建工作就是要面对挑战,应时应变,充分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凝心聚力效果和对政经社会的维护保障功能。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本文即尝试从党建融入审判的一个局部——党建融入民商事审判的点位切入,描摹其基本愿景、找寻其技术难点,以实验研究的态度、机制配套的方法,协助法官群体锤炼法感,掌握将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化入案件审理裁判的思维力量和实践力量。

 

一、党建融入民商事审判的基本愿景

法院的基本职能是审判。以民商事案件审判举例,党建融入司法审判,就是要求法院和法官在宏观层面以及微观个案中回答三个问题:你对自己在个案中的裁断或处理是否心有疑虑?本案的裁断或处理是否有意无意间触及了某个宏观政策议题或价值观分歧?本案是否有必要在法理分析之上引入政策导向分析或价值判断研讨?一旦法官或参与案件决策的群体意识到案件存在上述问题,此一案件就由纯法律适用层面深入了司法理念的实践领域。那么,法官在案件中的疑虑、敏感或警惕性从何而来?较直观的描述是源自“默会知识”[],即法官在个体生命历程以及自身不断社会化过程中逐渐领会的关于正义与善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直觉。现实社会中有些时候,法官在日复一日的同类往复审理劳作中磨损了自己的警觉心,将自己当成了法条到事实到裁判的简单“搬运工”,没有察觉和回应案件中展露出的让自己“内心一动”的警示信息,在舆论或冲突来临前遗憾地失去稍纵即逝的弥合化解机会,如“电梯劝阻吸烟案”“老太持枪案”“辱母案”等案件初审的情况。

有学者将价值判断理解为“基于文化背景、价值取向和资源禀赋的规则认同”[],说出了价值判断的中国性。有学者将进入法治领域的价值判断理解为“一个动态的主题”[],说她是时代的,道德的,实践的,道明了价值判断的时代性。有学者将法律描述为依据“社会共同体的想象而获得力量”[]的想象共识和建构技术,点破了价值判断所应具有的社会性。还有学者经过国家治理逻辑层面的理论梳理,指出司法层面的价值判断究其实质是“以宪法之治凝聚治理共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诠释了价值判断即为治理共识,具有政治属性。到了这一领域,法官犹如从四通八达、阡陌纵横、指令繁多的法律条文“城市”落入自然态的平原丘陵,指路的只剩下了无处不在又高高在上的日月星辰。我们可以借日月星辰暗喻能够指引司法做价值判断的吾国吾民的政治、社会、时代以及文化属性,也即党建融入民商事审判所要解决和实现的基本愿景: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国。

当然,基本愿景不能长期保持宽泛高远的姿态,司法审判要达成自身使命,还需要通过一个个个案,一步步对她进行更具体而微的诠释。让这个愿景在所有法官心中更加立体和具象,让自然态的平原上不断“生长”“延伸”出道路的形态,以飨后来。这个寻路的过程,就是潜移默化地提升“默识之知”的过程,也是保持自身的道德直觉和正义敏感的方法。

丰富基本愿景之形的第一步,如何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最本质特征,党的领导就是定方向、稳立场、解难题、管队伍、优环境,需要法院和法官做到的就是: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和保障政治安全、大局稳定、改革开放、重大战略[]。同样的术语和表述贯穿于法院各类型规范性文件行文之中。党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承载着执政者对社会现实的理解和判断,虽未必言及司法审判,但因政党的政治引领、政策指导和组织实效及于政经社会各个层面,本身即具有规范法官个案价值判断的力量,代表着遇事遇案委决不下时必须有的遵循、倾向和侧重。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起着转译、明示和衡平的作用,将政治要求、政治决策司法化、实践化。因此,坚持党的领导,首先就需要融会贯通党建路线政策方针的话语体系与司法裁判的话语体系,保持思想开放和随时更新,并具备把路线方针政策的语言化入规则和裁判的思辨力和实践力。很多红头文件体现出了政治决策的强羁束力——如涉军维权、环保问题、土地红线、营商环境、民营企业保护等等,司法实践中法官必须重视和警觉自身的立场和站位,时刻注意调整和更新自身的理论储备,形成司法判断的“深锚”,深切体会这个更博大的制度愿景。

丰富基本愿景之形的第二步,找寻中国基因。沈家本先生曾说,“吾国旧学,自成法系,精微之处,仁至义尽”“事变愈多,法理愈密,然大要总不外情理二字”。[]他将古老中华法系所因循的法理内在逻辑归结为从法理——情理——仁义的理路。为达成仁义,几千年的博弈演化中形成了以儒家礼法为基石的动态合理正义观[]:事有千变,仁义不易而法理万化,中华民族的法哲学虽每有磕绊但始终如一地追求着个案处理的多重完美主义——罪当其罚、各得其所、等者同等……形成了本民族的法文化基因,这是族群在长期缓慢演化过程中成型并习得的社会规则。这一规则,在最优秀的法官手中体现为案件处理的平和完美和润物无声的德礼教化,而在集体追求完美过程中产生的一个难题就是永恒动态、实质合理所导致的定势与定论的艰难。中华法传统对法官素养能力和社会责任要求近乎完人,即使在当代,法官也同样分享了这种要求和期待,必须要在司法审判所给定的程序框架内对来自民族深层意识的期待尽一切可能努力回应。

丰富基本愿景之形的第三步,找寻社会共识。中国社会共同体的共识最集中地体现在宪法文本之中。宪法序言的故事叙事,讲述中国人的文化渊源、历史传统与革命建构,以共同历史经验完成共同体的自我构造、群体认同和现实确认。宪法规定了政党、国家机构、和权责,兼有着国家建构、党的领导、政治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法治建设、社会治理、权利保障等多重愿景。这些愿景在历次党的全会会议精神、领导讲话、政府工作报告及党政公文中一以贯之,是执政党代表人民描述的全民族的希望和憧憬,是经由社会共识转化而成公共政策,由执政党以其领导力、组织力、执行力向全社会推行。作为党领导下的政法机关,《政法工作条例》明文规定了法院贯彻党的领导、执行党制定的公共政策的基本任务,作为国家司法机构,民商事领域基本法典《民法典》也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公序良俗”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明确为司法裁量的依据。对于政法机关在法院的各类型司法文件和工作总结的字里行间,对自身执行公共政策的任务使命有着清晰详尽的表述,关键词有:“政治安全”“平安建设”“服务大局”“保护生态环境”“防控风险”“服务保障营商环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民生权益保障”“市域治理”“法治政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等等。社会之共识,全民之所愿,即我辈法律人的多重使命。

   丰富基本愿景之形的第四步,找寻时代趋势。曾有学术观点认为,法官只需严守“合法性”的形式法治,无需如古典法官一般全力追求案件的实质合理性。在当代这一观点已经为法治的动态系统论所挑战。“法治必须要涉及对一种或多种实质价值的许诺” [],法治自降生之日,就铭刻着国家权力的政治属性、深埋着本民族的文化基因和接受着共同体社会的围观和评判。关系到司法审判如何“安身立命”的时代趋势,可以这样说,党建融入审判是一个趋势,司法走向公开是一个趋势,裁判强化论理是一个趋势,中华传统伦理回归是一个趋势,价值判断可能进入每个法官个案审理过程也是一个趋势,其核心都是追求认同——政治的、社会的、法理的以及文化伦理层面的认同。

 

党建融入的方法论之一:常青的经验之树

执政党路线方针政策有效融入审判,可以将之通约为以下三个统一:其一如何令全体法官周知谙熟执政党决策及其调整,及时更新和统一法官司法理念、裁判思路的问题,其二如何有效统一个体法官的法律适用尺度的问题,其三是如何有效实施监管的问题。

第一个统一事关深化学习培训。难点其一在于处理政策的随时随势变动不居和法律规则必须保持相对恒定的矛盾。以经济领域的政策落实为例,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每个经济周期甚至是每一年度都根据情势变化有相应的调整,对于哪些领域需要维护保障、哪些领域鼓励改革创新、哪些措施需要重点推进、哪些需要防控风险,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考虑和侧重。这些政策决策都会对司法审判产生影响。如对创新创造的激励和司法保护、如对金融系统性风险的特殊防控、如涉农案件中对严守耕地红线的坚持、如特别强调执行强制措施的灵活实施,如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司法救济与利益平衡,如对农民工等明显处于生存弱势群体的司法特别保护,2020年在疫情影响下,公共政策以及司法文件都提出要求:必须兼顾涉案各方的生存机会,再考虑利益均衡。这些执政党的政策决策需要快速通过最高法院规范性文件转化为法官可以遵循的裁判规则指引、利益衡量标准、价值判断原则,将杂糅了宣誓性、平衡感及决策判断等多重意思的政治话语转译为明确直接的司法意见,提供给法官作为个案裁判的遵循,加深执政党政策与法官个案审判决策之间的内在协调。同时,最高法院还必须在变中坚持不变,遵循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既定的原则规则和权利配置,坚守自身的宪法定位。

第二个统一主要指法律适用尺度的统一。难点是如何处理民间诉求情境之多元复杂与政策处理必须相对稳定的矛盾。为处理多元之民间诉求,民商事审判工作自身也必须是实践的,经验的,分散的和专业的。法理学视司法过程为常青的经验之树,寓意它植根法律原理规则、自发持续生长以及审判经验天然具有的相类似性及碎片化特征。这棵常青之树,吸收了法律法理的养分,也必须让政治决策的理路贯入自己的脉络,由政策宏观“根系”经由审判者的领会和实践深达个案裁判的微观“末梢”,成就政策的由虚入实,由政治及于社会。道理如此,但司法实践经验之树的生长演化极难观测和琢磨。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千变万化的诉求、法院裁判文书海量碎片化数据和法官极具个人色彩的决策分析思路都是以往司法研究和审判管理的难点问题,尚难以纳入系统分析,难以排除错误数据,研究耗时耗力工程浩大。党建融入民商事审判的过程,同样也受到司法决策个体化和裁判信息数据碎片化的影响。

受益于信息技术发展和司法公开的推进,现今以裁判文书、庭审视频、审判流程信息、执行信息为主体的四大司法公开成果渐成规模,司法大数据这一全新的研究资源给法律实证研究者提供了无限广阔的实验空间和数据样本。不少学者以认知科学的实验方法,通过信息技术支撑的量化研究,给予法律规范更稳固的实证数据支持,协助我们更清晰地观测法官审判决策的思维过程,为更有效地在司法审判中贯穿执政党的路线政策方针提供智识支撑。如,以自然语义识别技术挖掘分析海量刑事裁判文书的象征性立法问题[];如合同纠纷案件文书为基础,就法官对违约金的判断标准、酌减成数等问题展开数理与法理论证;如结合访谈调查和文书数据分析,研究法官在量化裁判中的司法认知偏差,即民事法官很容易被原告主张产生的锚定效应所惑的问题。[]

认知科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应用于司法实践给予我们很多启示,在协助法官以最佳认知方式理解政策信息方面,在协助法官成功应用政策信息实现实践转化方面。比如,认知科学的经验有三:其一,必须高度注意政策话语向裁判规则的规范转化,以降低认知的不确定性。法官很难在“既要”“又要”的两全式话语中发现法益位阶的顺位、利益衡量的尺度、价值判断的准星,创生裁判规则的政策“源”必须精准明确、一锤定音,有取舍、有决断。其二,必须高度注意政策话语——裁判规则——典型案例的故事叙事三者之间的循环往复,知晓三者互动转化的最佳语言方式。鲜明清晰简单的故事可以提炼规则和政策的精髓,有助于受众——无论是民众还是法官——于无形间增加“默识之知”,更加有效地创造群体认同。而群体认同形成后其影响也势必层层外扩,直至被政策决策者所感知。政策向法律转化,关键在精准和决断。法律向民间传播,重点在简明和故事性。其三,尊重法官终非完人必将存在认知偏差和思维错误这一客观现实。为保证司法裁量的质量,必须有意识地一一排除可能导致法官出现偏差和错误的制度、程序、机制问题。比如,努力保持程序对抗性是矫正法官认知偏差的必要条件;比如,在疑难案件中选择外在专业技术权威分担审判决策不确定风险;再如,增强疑难案件法官决策的技术性支持力量;以及探索完善规则空缺领域法官价值判断的试错免责规则。

司法改革领域通行的试点制度就是一场制度探索试错的社会学实验。法院改革类规范性文件中极为常见的“执行中遇有问题请联系”——代表小心探索、制度实验的态度——她明了自身的目标和目的,吸收实验实践中的客观反馈,关注所有的异常和误判,容忍各种质疑和建议,并不以自身预判为绝对正确。

关于第三个统一有效实施监管的问题,落入方法论之二,即如何形成法院系统内外衔接、层层贯通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

 

党建融入的方法论之二:机制框架引领

政党的宏观政策决策要一层层传导至个案决策的“神经末梢”,持续恒定地产生引领规范作用,主要经由政治宣教、司法决策、组织人事及审判管理监督四种途径,通过政治理论教育培训系统实现理念思维的同步和决策信息的传导,通过各级法院党组对中微观决策起到规范管理的作用,通过政治组织建设层面对法院领导层及员额法官进行严格的政治业务素质考察考核和选拔选任,以及通过院庭长审判管理监督机制对案件审理裁判实现事中决策管控、事后责任追究。

政党决策融入审判首先必须要解决的难点是理论如何“化”入个案审判的问题。这不是简单的听课记忆背诵考试所能解决的。绝大多数法官对于政治决策和公共政策中对民商事审判宏观指引和基本方向是清楚的。假设有人询问因出现舆情或案件社会效果不好而受到质疑的法官,他们会解释自己经年累月严守法律条文的明示规范已经成为根深蒂固的习惯,虽然已经意识到了依照法律条文原旨对案中人的处理裁断心有不忍或存疑,但始终认为自己没有权限突破条文的束缚。法官不清楚或没有足够的勇气和决断判断自己何时可以“迈出”条文规定的红线,“跨出”形式合理性的安全区,直接以更高层级的价值判断、引入公共政策观点,实现个案的实质合理性。——窃以为,法官以守法尊法为天职,跨出规范条文“红线”这一决策的分量极重,不是仅凭个体法官的良知和勇气就能支撑的,必须上升到制度层面、组织层面去解决,为法官的艰难决策提供制度支撑。

从法官培养方面考虑,当前较多青年法官经历的是由社会履历较少的法学院学生到法官助理再到员额法官的约五到十年的实践培养历程。他们大多可归入法条运用及论理娴熟,观察世事、接人待物的经验火候尚待磨炼,且领会政治决策对司法实践影响的政治素养也有待提升的法官类型。近年来法院高层反复强调案件审理要注重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三效合一,法官来源单一问题是其原因之一。就司法审判而言,法条的记忆和背诵是法律学识的最表层,最“危险”“混沌”的深水区往往涉及案外之事:有时是案件直接间接决定或影响了某个具体个人或公司的命运以致引起剧烈的反弹;有时是冲突中的法益不能两全必须判定一方承担损失;有时是裁判或执行影响某个个体单位的生存发展,从更宏观的场域看是对大环境的损害,等等。这些后果考量所需要的宏观格局和阅历世故绝非一个青年人所擅长的。正如孔子在《论语》中说“可与共学,未可与适道;可与适道,未可与立;可与立,未可与权。”这里所说的“学”与“适道”可以指代初任法官具备的基础素质,而更深一层的“立”和“权”分别指代成就功业以及通权达变——在两难之境权衡利弊、最终决断并承担风险——儒家博学老练的长者也认为这是人生至难的任务。

从司法实践认识论层面考虑,法官面对法律规范指向非常明确的常规案件,阅历与经验会指引他从当事人诉讼请求、事实叙述和证据中一一查找符合法律规范构成的要素点,内心形成符合法律规范标准的案情摘要,最终架起通向裁判的事实基础。这种思维抽象过程由于年深日久的积累愈加精炼和高速,是审判效率的稳固基石。但法官由此而形成的思维定式却是他未来面对潜在差异个案时的危险因子。曾有学者研究过于沉浸在审理裁判的微观技术细节之中的“危险”:可以把辨法析理、满心满眼个案裁判法理推演的法官想象成量子空间里的深度漫游者,他沉浸其中的代价之一就是客观上失去对大格局的良好感觉。——我们熟知的牛顿煮怀表的老故事说的就是真诚的“沉浸者”陷入了思维“误区”——这时,院庭长的个案监督和审委会研究讨论对法官的裁判思路起到的是“技术拽回”作用,要求法官必须精简案件细节,带入多层面观察者视角将案件重新审视一遍,回归“大格局”。真诚的沉浸者与大格局观察者对个案的判断有所不同,只要出发点都立基于公平公正,其实并非谁对谁错,只是各有职责。在多种思维循环往复、相互切磋磨砺的过程中,诞生的或者是更融通更具可操作性的裁断。而整个审判决策也就因此更像是一个共融性的、交响式的创造历程。这就是院庭长审判管理监督的技术涵义。

实验方法只是被添加进法学研究工具箱中的另一种工具,现代信息技术更加凸显了它的地位和作用。院庭长审判管理监督是对法官司法决策的外在约束,也可以视为对法官个体疑难决策的组织支撑,是司法者——法院作为一个整体为司法判断权所做的保护屏障。法官凭借法律论证技术,援引法理和社会经验对裁判加以证成,凭借组织隔离由法益冲突导致的个体敌对、群体焦虑和众生喧哗,凭借法律规范、共同体共识探索讨论有关正义公平的观念,通过论理和协商努力弥合社会各个领域的矛盾纷争,吸纳和消解经济社会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中国司法,她依托宪制架构运行,也是政党国家治理意志一以贯之的有效环节。——经历建国之初的设计和长期的社会演化,已经沉淀成为中国司法的基本性格。

 

党建融入的方法论之三:法感凝练

法感,是法律人的道德直觉。首见与德国拉伦茨教授《法学方法论》一书,涉及司法过程的直觉判断。疑难案件中,良好的法感是克制机械司法、防范法官裁判思维与社会价值观脱节、追寻司法解决纠纷最优方案的决定性一环。法官的法感是法官个人价值观念、民族文化历史传统、教育经历、社会阅历和法律职业素养等等复杂精神“土壤”中生发的正义感觉,有学者称其为属于法官个体的“有灵魂的正义”,也有学者将其称之为“在良知中自我表现的民族整体道德观”。因为法感的涵义模糊且作用难以测度,曾一度是法教义学不愿碰触且要求法官在裁量中尽量排除的思维“干扰项”。随着心理学、认识论对直觉的研究日益深入,现代法律心理学已经不再将司法裁量过程中的直觉思维当做干扰逻辑判断的“洪水猛兽”,而将直觉思维同逻辑思维共同作用的司法裁量心理图景给予了清晰的认可,并将法感作为法官裁量与社会整体价值观间的开放性通道。近年来,围绕司法个案必须回应人民群众关于公平正义感受的社会职能基点,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研究者借助法感理论,尝试构建了司法的规范创造机制、反思回应机制和政策意志的贯彻执行机制。

法感作用于民商事审判,首先需要一个早期触发点。它可能源自于庭审中当事人的叙述论证、情绪流露,可能源自于媒体关于案件的描述报道、是非判断,可能来自卷宗浏览时产生的问题意识,也可能是法官逡巡于事实与法律规范时产生的不和谐感。直觉思维的非理性、跳跃性、不稳定性,既意味着它非凡的创造力,也警示着超出法律规范的裁量权滥用的危险。法感失衡的早期触发是法院诉讼风险防控的要害,也是院庭长个案监督程序介入的起点。

法感作用与民商事审判,需要一个规则导入点。法官通过庭审过程产生的关于案件真相的直觉,法官在完全依法裁判情况下意识到案件裁量存在正义未能实现和修正冲动的道德直觉,需要在制度层面进行更加有效的规则指引和制衡防范。应当通过对抗性的庭审和充分的法庭辩论将法官还处于含糊状态的法感进行梳理和凝练,在程序中实现感觉的逐步清晰化和观念观点的对抗均衡;应当通过程序尊重、鼓励并引导法官明确表述自身的法感,将主观判断纳入程序性讨论和集体决策的空间;应当通过“公序良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开放性规则和有效的司法裁判合理性论证技术,建立起裁判论理的普遍认同。

法感作用于民商事审判,需要随时保持法官的职业锐度。法官需要不定期的更换专业领域,以消除职业倦怠和思维定式,保持法律直觉的锐度和新鲜感。换言之,法官需要及时从职业化的思维模式和程式化生活中抽离,及时同社会各阶层的群体和个体建立“共情”——即政治理论中的群众意识,知道自己的心和情应当为谁而敏感。

 

经权达变:何为审判的“完美”之境

完美的裁判是身具专业智慧的法官以政党的思路、政策的视野、法律的理性和社会的诉求逡巡审视的理性结晶,是法院用程序制度和群体理性共同打造的智慧作品,是职业化法官的毕生追求。

    

 

 

 

 

作者简介:

吕军英,女,1973年生,汉族,法律硕士,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员额法官。

联系地址:天津市空港经济区含章路16号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办公电话022-84969193;手机18522671712;

 
责任编辑:郑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