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入宪后,已经成为兼具政治、法律、社会、文化等诸多意义的权威规范,必然会对司法机关、人员以及裁判产生重要影响。以新思想“融贯”司法裁判文书为切口,有利于了解、研究新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刑事裁判文书为样本,以新思想浓缩提炼出的“八个明确、十四个坚持”为检索标准,以刑事裁判文书对新思想的“显性”适用为具体考察方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从时间上看,新思想融入刑事司法裁判文书的线性呈上升趋势,裁判时间与裁判数量呈正相关态势;从内容上看,有部分文书体现出适用的综合性、思考性和创新性;从罪名看,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等案件中适用新思想较多;从审级来看,基层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适用较多;从适用类型看,可大致分为直接证成、补强证成以及教育宣示三类;从评价性质看,绝大部分文书均是适用新思想对被告人进行负面甚至是“从重评价”。由此可见,新思想“融贯”入刑事裁判文书还存在适用范围不足,适用不准确以及对相关不当适用未能直截了当进行驳辫等问题。有必要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推动案例工作与裁判文书说理工作同频共振;也要细化适用过程,在查明事实、适配法律以及推导裁判结果方面加强新思想的适用;还可以从强化“教育感化”式说理入手,由简至难,逐步提升新思想适用的水平和效果。
关键词:新思想 融贯 说理 强化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下简称新思想),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思想旗帜,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根本指针,是引领中国、影响世界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入宪后,新思想并不仅仅作为一种宏观意义上的政党政治思想、纲领、主张,而是同时兼具政治、法律、社会、文化等诸多意义的权威规范,比如对社会各个方面产生深刻影响。特别是成文法的局限性与社会生活变动性之间往往形成“紧张关系”,新思想的权威地位、科学内容更决定了其具有填补法律-社会生活空隙的功能,这更对整个司法系统都实实在在地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以新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是人民法院面临的首要政治、宪法任务。这意味着新思想对法院工作的具体引领、指导、推动(即“融贯”)已经成为极端重要的理论、实践课题。遗憾的是,目前学界及实务界主要关注、研究的是新思想对司法系统政治、组织、制度、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和指导推动作用,对于新思想如何“融贯”司法裁判等具体性、“业务性”问题涉及不多。笔者以为,固然需要从应然的角度探究新思想的理论意义、作用并进行深度建构,但了解、研究司法实践中新思想如何“融贯”入裁判活动中即法院是否在裁判活动中进行了“显性”适用考量、存在哪些状况以及应该如何进行适用等问题也十分重要。这也是本文研究的起点。有鉴于此,本文试以刑事裁判文书为切口,对“新思想融贯司法裁判”这一宏大课题作初步探讨。
一、关于研究角度及方法的说明
(一)以刑事裁判文书为载体和样本
“陈述判决的理由是公平的精髓”。[]“随着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司法案件的复杂化,随着公众法律知识的增长和法律意识的提高,特别是司法公开的强力推进,司法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说服力和可接受性成为保障公民诉权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本要求。”[]在某种程度上,裁判文书是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终极体现。作出一个不写明理由或说不清理由的判决,如同展示一个没有灵魂的躯体。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一系列制度、文件,强调裁判文书说理在司法改革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调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内容融入司法裁判与说理解释中。[]因此,考察裁判文书对新思想的理解、适用、表达及论述,毫无疑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上述问题的实践特征。
在三大诉讼中,刑事诉讼的地位、作用极其特殊和突出,选取刑事裁判文书为研究对象,更有利于“管中窥豹”。这是因为:首先,人民群众高度关注。国家公权力在刑事案件中介入程度深、干预性强,既是正义与犯罪的较量,又是公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的博弈,社会普遍高度关注。其次,是衡量法治进程的重要标志。刑事裁判的合法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是衡量一国政治民主化、法治现代化进程和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准,意义重大。再次,教育意义突出。刑事裁判是对被告人行为的罪与非罪、是非过错作出的法律评价,所起到的法治宣传教育作用以及警示教育作用十分突出,无法替代。最后,标准的严格性和逻辑的严密性。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明显要高于其他民事违法、行政违法程度,相比其他诉讼,刑事诉讼、刑事裁判不但要求语言更加高度精确、严密逻辑、严谨规范性,证据标准、证明标准、认定标准更加严格,所涉及到的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漏洞补充、利益衡量等具体的法律方法也应体现得非常充分。
(二)以“八个明确、十四个坚持”的关键词为检索内容
如此检索的考虑主要在于,“八个明确、十四个坚持”是新思想的核心内容,其中提炼出来的“以人民为中心”、“保障和改善民生”“人类命运共同体”、“四个全面”“新发展理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等高度概括、简练浓缩的关键词耳熟能详、深入人心,已经普遍为社会各界所接受。而且,“八个明确、十四个坚持”本身已经极为浓缩精要,无论法官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如何对新思想进行表达、宣示或论证,只要涉及到了相关内容,都很难避免论及这些“关键词”。因此,以相关“关键词”进行检索,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合理性。当然,以此为标准进行筛选调研,不可能真实反映司法实务的全貌,必然会挂一漏万、沧海遗珠,肯定还会有很多语言丰富、论证严密、说理巧妙、使人信服的适用新思想的刑事裁判文书未被收集。但笔者还是以为,基于时间、技术、能力等客观原因而选取有限样本进行的研究,哪怕有缺陷甚至是错误,也总归是不无裨益、值得一试。
(三)关于时间节点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顺应时代发展,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重大时代课题,创立了新思想。这一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继承和发展”。[]笔者以为,可以2014年(党的十八大之后两年)为起点研究裁判文书,这样既考虑到客观上新思想从产生发展到丰富完善的过程性,也考虑到主观上人民群众尤其是法院、法官从了解熟悉到实践运用的过程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另外,从选取样本代表性的角度考虑,由于2012年至2013年间公开的刑事裁判文书数量总体上偏少,抽样误差增大,影响样本推断的可靠程度,也不太适合进行考察研究。[]
(四)关于“显性”适用与“隐性”适用
在正式开始研究前,有必要对裁判文书对新思想地“显性”“隐性”适用问题进行说明。新思想不仅仅是一种“思想”,更是一种规范,事实上已经通过党章党规党纪、宪法法律法规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潜移默化“融贯”入法院、法官的裁判思维和行为中。法官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处理案件,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并兼顾案件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据此制作出的裁判文书,本身就是对新思想的适用和实践。因此笔者以为,这种内含于裁判行为和文书而被间接、抽象表达以及尚未表达而需要通过其他方式阐述的原则、宗旨、精神或本意,属于新思想的“隐性”适用。而在裁判文书中明确指出新思想的内容并作为论证依据、裁判依据进行适用的,属于新思想的“显性”适用。
隐性适用是法官对新思想的被动、自发性应用,显性适用则是法官积极、明确、自觉对新思想的应用,两者关系密切。“隐性”适用是“显性”适用的基础和前提,“显性”适用是“隐性”适用的突破与进阶。从研究的可操作性出发,本文考察的是新思想在刑事裁判文书中的“显性”适用。笔者以为,研究新思想由“隐性依据”转化为“显性论据”,可以“管中窥豹”司法裁判说理在思想观念、方式方法上的重大变化。
二、样本具体分析
笔者以2014年至2020年期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刑事裁判文书为样本库,以总结新思想核心要义和精髓内涵的“八个明确、十四个坚持”相关内容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共得到刑事裁判文书563份,排除重复和无关文书,共得到有效裁判文书167份。
(一)各时间段分布情况
2014年为3篇,2015年为4篇,2016年为11篇,2017年为13篇,2018年为29篇,2019年为42篇,2020年为65篇。从2018年开始刑事裁判文书数量开始增多,2018-2020年刑事裁判文书数量约占全部数量的81%。可见,新思想融入刑事司法裁判文书的线性呈上升趋势,裁判时间与裁判数量呈正相关态势,体现出司法实践对新思想的反馈与回应。特别是党的十九大(2017年底)明确提出新思想的概念和内涵,并要求广泛开展新思想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这也与2018年以后相关刑事裁判文书数量呈大幅攀升的态势一致。
(二)涉新思想内容分布情况
从新思想内容而言,涉“保障和改善民生”为3篇,涉“党的领导”为15篇,涉“共同富裕”为6篇,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为5篇,涉“核心价值观”为64篇,涉“美好生活”为1篇,涉“全面从严治党”为4篇,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3篇,涉“全面依法治国”为4篇,涉“人类命运共同体”为1篇,涉“人民为中心”为1篇,涉“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19篇,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12篇,涉“伟大复兴”为22篇,涉“五位一体”为1篇,涉“新发展理念”为1篇,涉“一国两制”为4篇,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1篇。其中,有部分文书体现了多项新思想内容,显示出适用的综合性、思考性,如在某贪污案中,裁判文书适用了“共同富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新思想内容;[]在某敲诈勒索案中,裁判文书适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美好生活”等新思想内容。[]
也有部分文书体现出了对新思想的创新适用,如在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中,法院在驳回被告人“从境外走私象牙至境内,对我国生态环境没有影响”的辩解意见中认为,“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是维护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迫切需要……禁止走私象牙等野生动物制品,不仅是保护生物物种,也是保护自然生态系统,更是保护我们人类自己”。[]“人类命运共同体”系新思想在外交方面提出的重大创新理论,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人类命运共同体,顾名思义,每个民族、每个国家的前途命运都紧紧联系在一起,应该风雨同舟,荣辱与共,努力把我们生于斯、长于斯的这个星球建成一个和睦的大家庭,把世界各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变成现实”。[]该裁判文书将“人类命运共同体”与保护生态环境紧密联系,驳辩有理有据、发人深省,适用理直气壮、令人信服,毫无违和感,不失为对新思想的创新性理解与适用。
(三)案由分布情况
从罪名看,167份裁判文书共涉及8大类、44个罪名。[]其中,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83篇,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32篇,涉侵犯财产罪22篇,涉贪污贿赂罪12篇,涉渎职罪8篇,涉危害公共安全罪7篇,涉危害国家安全罪1篇,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篇。具体罪名主要有:故意伤害罪18篇,寻衅滋事罪13篇,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11篇,诈骗罪9篇,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8篇,贪污罪7篇,污染环境罪7篇,非法采矿罪7篇,非法捕捞水产品罪7篇,受贿罪5篇,玩忽职守罪5篇,交通肇事罪5篇,敲诈勒索罪4篇,盗窃4篇,故意杀人罪3篇等。
(四)法院审级、文书类型情况
一审判决书118篇,二审裁定书25篇,二审判决书12篇,驳回申诉通知书9篇,其他刑事裁定书(如没收程序文书、再审驳回等)3篇。[]其中,一审判决书绝大部分由基层法院作出,其余类型文书均是由中级以上法院作出。这可能与基层法院深处矛盾一线、受案数量大以及亟须新思想弥补、缓解法律-社会生活之间紧张关系的现实需要有关。
鉴于裁判文书网公布的都是生效案件文书,在不考虑相关二审文书未按要求公布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该118篇一审文书涉及的案件应基本上未引起二审程序。虽然无法由此直接、简单推定法院在刑事裁判文书中适用新思想加强说理论证能够有效促使被告人及其家属在法律、道德层面更加深刻的认罪服判、反省以及悔悟(还需要深入考察相关自由刑、财产刑执行情况,被告人未上诉的真实理由,被害人的心理宽慰、社会秩序的修复等因素),但也值得成为一个研究方向,可在更加全面收集资料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探寻两者的关联性。
(五)适用类型情况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167份文书中,公诉机关将新思想作为指控事实综合依据的有7篇,被告人以新思想为由进行抗辩的有18篇。在这25篇裁判文书中,法院均未予回应公诉机关相关指控意见和被告人相关辩解意见,故在部分统计中暂时予以排除。从新思想在刑事裁判文书中的实际作用角度划分,笔者将余下的142份刑事裁判文书简单分为直接证成类(51篇)、补强证成类(46篇)以及教育宣示类(45篇)三种。
直接证成,主要指新思想在裁判文书说理论证过程中,被明确为相关结论的主要、关键依据,如在某故意杀人案中,法院认为,“……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保障和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倡导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此文书中,法院明确将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裁判的主要依据,并置于传统意义上的裁判依据(法律规定)之前,凸显了裁判导向。又如,在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法院除罕见地将合议庭对本案相关问题的争议意见在裁判文书中公布以外,还积极、自信地在裁判文书中表明了对被告人采用树木补植方式代替直接赔偿经济损失23万余元的支持,即 “更有利于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提出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本案采用替代性修复方案补植树木正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保护理念的具体体现。”[]
间接证成,指新思想在裁判文书说理论证过程中,与其他规范综合作用、共同成为相关结论的依据,在推导论证的过程中其地位、作用并未明显突出。如在某贪污案中,法院在论证被告人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时结合法律规定和脱贫攻坚、共同富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重要要求认为,“为了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三斗坪镇柏果淌村交通闭塞、土地贫瘠、经济落后,是政府确定的重点扶贫村……故村民委员会或村党支部成员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又如,在某故意伤害案中,法院在驳回被告人正当防卫的辩解时,结合法律规定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分析认为,“正当防卫是法定的出罪事由之一,行为的正当性要求符合我国优良传统道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友善被列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生活化、大众化的重要体现……本案正是因双方的不友善而引发……双方主观上均是通过伤害对方以宣泄不满情绪占据支配地位,不具有防卫目的……如此能更加充分发挥刑法的引导、教育、评价作用。”[]
教育宣示,指新思想未参与裁判文书对事实、证据以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说理论证,而是成为了裁判文书表达对犯罪行为的反对、谴责等鲜明态度的依据。如在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开篇即适用新思想进行道德意义上的宣教,提出“本院认为,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保护自然、保护环境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我们都应当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又如,在某污染环境案中,法院同样开篇亮明观点,提出“本院认为,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发展之基,也是每一位公民心生向往的乐土……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
另外,从适用的复杂程度而言,142份刑事裁判文书中,概括适用的有103篇,在该类文书中,法院对新思想的适用较为简单,主要为浮光掠影式“点名”适用,如在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发现被害人与其妻子有“恋爱关系”,一怒之下伙同他人对被害人实施了伤害行为,法院对此简明了当地指出“出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对二被告人量刑时应予评价上述被害人之过错”。[]具体适用的有39篇,如在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中,法院论证严密、层层铺开,认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人类宝贵的自然资源,不仅具有昂贵的经济价值,而且还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理应受到法律保护。现在正值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更应当意识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科学性和重要性、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以食用、买卖为目的而肆意猎捕、杀害野生动物将会导致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对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行为应当发挥刑罚惩罚、预防和指引的功能,以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
(六)负面评价、宽宥评价以及定罪评价、量刑评价
所谓负面评价、宽宥评价,均以被告人的角度进行区分。裁判文书适用新思想对被告人作否定性评价的,即为负面评价;对被告人作谅解性评价的,即为宽宥评价。与此类似的是定罪评价、量刑评价。
从统计情况看,绝大部分刑事裁判文书均是适用新思想对被告人进行负面甚至是“从重评价”,如在某寻衅滋事案中,被告人在网络公共空间对救火牺牲的英雄烈士发表侮辱性的不当言论,法院认为,“英烈精神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主义精神的体现,全社会都有责任维护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侮辱英烈的犯罪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此即负面评价;又如在某强奸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人伊某长期从事迷信活动,并使用迷信手段犯罪,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扰乱正常社会秩序,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此即从重评价。
但也有少量裁判文书适用新思想对被告人进行宽宥评价,如在某故意毁坏财物案中,法院认为,“国家制定扶贫政策,实施扶贫战略,出发点在于惠民、富民,促进民众共同富裕与社会和谐,作为贫困户的被告人祝某某因对村干部执行扶贫政策有意见,失去理智而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对其处罚应以警示教育为主,不宜判处实刑”。[]
三、存在问题及原因
从统计结果看,刑事裁判文书对新思想的显性适用具有混合性、创新性、惩罚与宽宥相结合等特点,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人民法院对新思想“融贯”司法裁判实践的积极思考与主动探索,但也更多的反映出了在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宽宥功能等方面的问题,值得深思和改进。
(一)适用范围不足
据统计,2014年至2020年公开的刑事裁判文书总数量为967万余份,但近千万文书中仅筛选出了160余份裁判文书,占比极低,而且中高级法院适用更少。虽然筛选标准有较为明显缺陷,但筛选结果反映出的问题仍显而易见:刑事裁判文书对新思想的显性适用尚处于起步阶段,适用数量极少。
(二)适用不准确
有的刑事裁判文书在适用新思想进行说理论证时,没有做到最佳适配,适用新思想不甚准确,导致说理过程较为“僵硬”。如在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中,法院在裁判最后直接表明“为惩治犯罪,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摒弃猎杀野生动物的陋习,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本案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主要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该犯罪行为与新思想强调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相违背,如适用新思想的该部分内容更为贴切,而相关裁判文书却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切入点。虽然从广义理解,核心价值观中的“和谐”理念亦可以包含“人与自然和谐”,在此适用显得不甚精准。
(三)适用方式粗犷
有的刑事裁判文书直接套用新思想的内容,既虚化先导性推理,也缺乏与具体事实、法律依据的结合,显得较为突兀。如在某盗窃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叶某盗窃财物意欲尽孝的辩护意见,明显违背法律规定,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而在此之前,法院在说理部分并未点明盗窃或为了尽孝而盗窃的行为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哪一层次以及为何要在本案中强调“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且就司法实践而言,对于被告人确为治病、救急等明显高于财产权的生命权、健康权而盗窃的情况,法院可以据此酌情从轻处罚,这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的“文明、和谐”理念相符合。即使法院不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也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法治”理念进行驳辩。该裁判文书适用新思想的说理,未能讲明前因后果,总体显得较为突兀。
有的刑事裁判文书针对性不强,适用较为原则,论证不够有力。比如在某交通肇事申请再审案中,被害人家属对生效判决不满,以原判定性错误、量刑过轻、程序违法等为由向法院提出申诉,并要求被告人为自己犯下的罪行真诚悔过、当面表达歉意。法院审查后在驳回申诉通知书中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正确,同时认为“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和作出判决时,既要依法惩罚犯罪,又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要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将法、理、情融入审判全过程,依法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以此对被害人家属所遭受的不幸和痛苦表示同情和慰问,希望他们服判息诉。[]法院在此适用“以人民为中心”的新思想理念对被害人家属进行劝慰,虽不能说适用不准确,但适用和论证过于原则,导致说理效果不够有力,可能难以达到目的。还比如,对于公诉机关相关指控意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的情况,有的裁判文书也未予以明确性、针对性回应。
有的刑事裁判文书简单概括适用新思想,未进一步阐述新思想的丰富内涵,导致说理效果弱化。比如在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中(2020年5月裁判),法院在进行定罪三段论推理后,提出“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对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亟待严厉打击”,[]但未进一步阐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大、现实意义以及丰富内涵。加强生态文明、生态安全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新思想的重要内容。野生动植物是地球上所有生命和自然生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生存状况同人类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而且引起当前新冠肺炎疫情的病毒,包括此前的非典、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疫情的病毒,多数病原体都来自野生动物或与之有关,保护野生动物更具有紧迫性、严肃性。习近平总书记也曾多次指出:“自然是生命之母,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敬畏自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要全面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认真评估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如果裁判文书结合案情对新思想进行扩展性、理解性论述,效果应该更佳。
(四)对被告人、辩护人的不当适用未能直截了当进行驳辫
实践中,存在着部分被告人、辩护人以新思想相关内容为依据进行抗辩的情况。如在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中,练某系大陆居民,因组织他人使用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骗取出入境证件,并以此多次出入香港特别行政区,被法院认定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练某不服,提出上诉,其辩护人二审提出,“大陆和香港实行“一国两制”,练某触犯了香港法律而被追究大陆刑事责任,原判有失公平”。[]该辩护人的抗辩理由显系对“一国两制”理念和实践的曲解和误用,但二审法院在论理分析时仅针对其他辩护意见进行了回应,并未对该意见回应。
又如在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郭某在工地施工现场与被害人因工作纠纷发生口角后,用木方击打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枕骨骨折。对此,郭某辩护人提出“法院的判决应当引导社会良好氛围,妥善处理正与不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提到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准则,维护公共利益,维护公序良俗,制裁各类缺德行为和丑恶现象,大力倡导高尚行为。郭某不应因严格履职、制止豆腐渣工程被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明显有误,因为一个人的行为必须以他人、社会的“自由”为边界,即使郭某的行为系为了严格履职,但采取了伤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犯罪方式,亦应依法受到惩处。郭某的过激行为非但不符合“敬业、友善”的核心价值观,反而直接违背了“自由、法治”的核心价值观。但对此,法院并未予以回应,仅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对郭某定罪量刑。
以上种种问题,究其原因,除去法官群体参差不齐的个人能力素质因素外,既与新思想部分内容的高度政治化、抽象化、凝练化,法官熟练掌握、适用难度较大有关;也与我国司法传统侧重三段论演绎说理、填充式说理而忽视创设规则的归纳推理有关;还与法院内部考评、激励机制不完善以及“言多必失”的舆情炒作压力有关。这都导致法官适用新思想说理的内生动力不足,不愿过多说理或更倾向于将说理“隐匿”于不公开的副卷。
四、优化路径
新思想是内涵丰富、博大精深,系统完备、逻辑严密的科学理论体系。用好新思想的前提是学好新思想。因此,加强新思想在刑事裁判文书中的适用,首先就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学习领会其基本内容、理论体系、实践要求,深刻把握其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打好理论基础。除此之外,从司法实践的技术层面和细微之处出发,笔者还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建立完善相关制度。主要是建立完善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激励制度。需要注意的是,笔者指的是进一步建立完善“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激励制度,而非“优秀案例”评选激励制度。案例不等同于裁判文书。“案例,通常是指法院处理过的案件或案子……案例的主要载体是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从广义讲,案例包括一个案件的所有裁判文书和证据资料,它们都可以成为案例研究的对象;但从狭义讲,案例是指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实际上,“案例分析”最重要的作用,就是把因种种原因未在裁判文书说透的理由再以其他形式进一步阐释。目前,我国司法系统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优秀案例激励制度体系,如最高司法机关定期组织评选、编写的“指导性案例”“全国法院系统年度优秀案分析评选活动”《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国法院年度案例》《刑事审判参考》《人民司法(案例)》《法律适用》等,案例研究和分析理论成果十分丰硕。但是相对而言,对于案例的载体和基础-裁判文书则重视不足,如仅有“全国法院百大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等有影响力的激励宣传机制。“司法案例是总结审判经验、诠释法律精神的重要载体”,[]而裁判文书却又是司法案例的载体。如果不能平衡好两者的正向激励机制,此消彼长,可能会反向促使法官们更多地将优秀说理放在风险较小的“案例”中,长此以往,优秀案例亦可能面临“头重脚轻、重而无基”的困境。当然,笔者并非忽视相关指导性案例、具有指导性作用的案例对司法实践的巨大促进作用,而是建议实践中对激励优秀案例和激励裁判文书说理“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然后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裁判文书说理的正向考核和奖励制度。
(二)细化适用过程。典型的法律论证方式是形式逻辑三段论,将小前提(事实)涵摄于大前提(法律规范),从而得出裁判结果。反映到刑事裁判文书中,首先是罗列、分析证据材料,明确所采信的证据,据此确定案件事实;其次是寻找合适的法律依据或者在法律依据不明的情况下,寻求指导性案例、公理、情理乃至法理、通行学术观点等论据论证裁判理由,以提高裁判结论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最后,经过“目光流转往返”,不断从事实中确定规范、从规范中确定事实,使小前提与大前提形成有效连接,得到相对正确的裁判结果。
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过程应该覆盖上述阶段,适用新思想也是同样如此。在取舍采信证据、查明事实阶段,可以新思想为辅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如对于某一项证据材料是否符合证据“三性”特别是合法性的判定,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没有清晰的判定依据时,可辅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司法理念进行判定,而这种判断,毫无疑问是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在适配法律阶段,由于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想象竞合、法条竞合等情形,在寻找、选择法律规定以及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款时,均可同时以新思想进行综合判断。如在涉“正当防卫”案件中,最新司法解释针对“是否符合正当防卫条件”进行了更加明确、细化的规定,但具体案情错综复杂,如果法官仍然难以抉择,此时还可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把尊重民意、汇集民智、凝聚民力、改善民生贯穿党治国理政全部工作之中”[]等新思想关于法治、国家治理体系内容的角度进行论证适用。在裁判结果方面,更有必要以新思想为价值判断标准进行反复衡量和论证,确保司法裁判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毕竟,法律不仅关乎规则,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诉求,关乎回应人心所向、塑造伦理人情,这也是拉德布鲁赫的“不能容忍公式”所强调的,即“制定法与正义间的矛盾达到如此不能容忍的地步,以至于作为‘非正确法’的制定法必须向正义屈服”。[]而这与新思想始终坚持和推动的“以人民为中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大方向完全一致。在这方面,曾经在社会上引发热议的“许霆案”、“辱母案”、“销售玉米案”等典型案例都曾给司法系统深刻的启迪和警示。
(三)从强化“教育感化”式说理入手
我国法律体系特征以及裁判文书撰写模式中的传统的、深刻的大陆法系印记,决定了将“新思想”以“显性”方式融贯到刑事裁判文书范式特别是定罪量刑部分,必定会有一个磨合、调整、适应的过程。有鉴于此,笔者以为,考虑到刑事诉讼兼具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和修复社会秩序、教育感化被告人的目的、功能,在将新思想融贯到刑事裁判文书中,可从“风险”较低、法官“顾虑”较小、说理难度较低以及更易为社会、被害人、被告人接受的“教育感化”式说理着手,由浅入深、由易到难、由简至繁,逐步提升新思想在刑事裁判文书适用的水平和效果。尤其是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犯罪,职务犯罪,生态环境犯罪等矛盾较为突出的案件,在刑事裁判文书中通过新思想蕴含的丰富的法治、道德、情理及价值的综合输送,效果应好于对法条的简单分析与说理。具体而言,可在“本院认为”部分开头,从政治、法律角度指出本案侵犯的秩序和法益,然后旗帜鲜明、理直气壮地以新思想中的对应内容详细阐述,可以起到比“冰冷”、理性的法律警示更为涤荡灵魂的效果;还比如,在裁判结果之后,可以“法官寄语”“法官后语”等形式,立场鲜明地适用新思想的具体内涵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道德、法律、社会等层面的谴责。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司法裁判的效力在直观的层面来自于合法性,实质上则由合理性决定。”[]由此,刑事裁判文书说理“既要着眼于证成裁判正当性、提高裁判可接受性、解决个案纠纷等直接目的上,更要着力于促进裁判统一、提升司法公信、指引公众行为、助力法治进程等核心价值的实现。”[]新思想作为指导我国各领域、各方面的权威理论和规范,充分运用文意、体系、目的以及历史解释等方法将其融贯到刑事裁判文书乃至整个司法裁判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切实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以及引领作用,以“思”释判,以判解“思”,“思”判互证,除了保证正确政治方向的基础、关键作用外,也能够更加有效克服成文法的弊端,更加有效促使司法权获得普通认同和服从,同时从而更有助于上述核心价值的实现。
作者简介:
姚强,男,1985年生,汉族,法学硕士,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庭法官。
联系地址:天津市空港经济区含章路16号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办公电话022-84969074;手机18522672025;
电子邮件:8793002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