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党组是党在人民法院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处于法院科层制度的权力顶端,在全院各项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作用至关重要。但党组的地位和作用还存在应然与实然的矛盾。传统意义上党组功能主要为政治教育功能、领导决策功能和沟通协调功能,新时代党组功能发生了扩张,扩展出对业务工作的政治监督功能以及对意识形态工作与业务工作的结合传导功能,而法院党组在这些扩展功能的发挥履行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面对不足,必须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加强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强化党组对重大案件的把关定向作用、对审委会工作的政治领导作用、在意识形态领域对外宣教和斗争的正面推动作用以及对法院内部的政治教育引导作用。同时,党组必须严格自制与他律,遵循不干涉案件审判原则。
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思想 党组 功能 发挥
在我国,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的十九大报告把“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首要基本方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作为宪法总纲首条内容确定下来。近期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概念,也强调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要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牢固树立和践行“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理念,是人民法院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司法方向的根本保证,也是人民法院工作顺利开展和不断向前发展的根本保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背景下,如何进一步坚持和加强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和全面领导,已经成为重大且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长期酝酿、正式提出以及人民法院据此坚定不移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懈实践,为思考和研究上述课题提供了理论及实践依据。党组作为党在人民法院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作为人民法院内部最重要的政治组织,处于法院科层制度的权力顶端。以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的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法院党组为研究对象,是一个较好地研究党对法院工作领导的切入点。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的现实“困境”
长期以来,法院对党建工作与审判工作“两张皮”、工学矛盾突出、党建创新性不足、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发挥不充分等“传统”党建问题高度重视、积极探索,也取得了一定进展和进步,但还难言已完全解决。而当前,随着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基本方略的牢固确立,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和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领导能力、领导方式、领导方法也必然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这就对人民法院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提出了新的要求,主要表现在:
1.从力度上讲,只能加强不能弱化;从广度上讲,只能扩展延伸不能萎缩。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也才能适应新时代主要矛盾的深刻变化。
2.法院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已经从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关系的“表象”问题,转变为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法院各项工作全方位、深层次的绝对领导与有效监督的深层次问题。
3.近年来以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等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完成,带来了内部人员较大范围流动调整,审判、管理制度重构以及利益相关人的改革期待与制度落实存在“落差“问题,这都对人民法院的党建、队建工作形成了一定挑战。在种种因素作用下,法院党建工作的难度、复杂度超过以往。
4.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法院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党组本应发挥积极作用。但从实践运行来看,党组的地位和作用也存在应然与实然的矛盾:作为党章党规明确的法院“领导机关”,传统意义上的法院党组政治功能的内涵与外延已经跟不上新时代坚持和加强的党的领导要求,存在着一定“缺陷”,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
“老问题”尚未彻底解决,“新情况”却已悄然出现。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过程中,把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也作为国家法律体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一体推进,取得了丰硕的制度成果,有力推动《宪法》、《党章》《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等宪法法律、党章党规不断修改完善,有必要从中发掘出内涵丰富、逻辑严密、系统完备的治理智慧和制度资源,充分、全面和科学发挥党组的政治功能,进而实现坚持和加强党对人民法院的绝对领导、全面领导的本质回归。
二、新时代人民法院党组政治功能的“扩张”
党的政治功能,是由党的宗旨性质、指导思想、纲领任务、组织架构、 制度规定等一些要素构筑和展现出的政治上的效能和作用。所谓法院党组的政治功能,主要指法院党组由于其内在的组织特性和外在规范(宪法、党章、党规等)所赋予的职权,通过自己的活动对法院、法院人员和社会造成一定的效能和作用,这种效能和作用体现了其自身的特殊地位和实际职能。
(一)传统意义上的法院党组政治功能
党组的政治功能,具体体现在其工作任务中。2012年修改及之前的党章规定,“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结合司法实践看,传统意义上法院党组的主要工作包括:在同级党委领导和上级法院党组指导下,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在法院得到贯彻执行;保证党的各项政治任务和本院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指导本院基层党组织工作;对本院重大的审判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要改革措施、重要人事变动等做出决策、决定、决议。因此有观点认为,“法院党组是法院机关中政党权威的制度载体,承担决策部署、组织嵌入、政治动员等职能”。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传统意义上党组的政治功能主要包括政治教育功能、领导决策功能和沟通协调功能,其中“政治教育”又可以细分为动员、培训、文化建设等功能,“领导决策”可以细分为人事决定、重大事项决策、确定考核标准等功能,“沟通协调”可以细分为党组服从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法院党组的领导、指导以及报告工作、请求帮助等功能。
(二)新时代法院党组政治功能的“多重维度”
党的十九大对党章进行了重大修改。新修改的《党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党组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可以看出,新修改的党章从加强党的建设、决定基层党组织重要事项、加强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等方面,对党组的职能进行了完善。同样,2019年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明确提出,党组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的领导,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还必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业务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2019年实施的《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也明确要求,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政法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是政法工作应当遵循的首要原则;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应当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发挥好领导作用,主要职责任务包括研究影响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案件,制定依法处理的原则、政策和措施等内容。
这都明确无误地强调了法院党组对法院各项工作特别是审判执行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的全面领导,也积极回应了习近平法治思想长期以来着重强调的“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这一重大政治判断。笔者以为,在法院党组传统政治功能基础上,还可以引申出新的多重功能,即:对业务工作的政治监督功能和对意识形态工作与业务工作的结合传导功能。
(三) “扩张”视角检视下党组政治功能的实践“收缩”
1.在重大案件的政治监督方面。就法院而言,审判执行工作是一种专业化、精细化和精准化很强的工作,具有程序性、中立性、被动性、公正性、公开性等鲜明特点。实践中,党组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并不体现在介入法院具体案件的办理,而是主要体现在领导建立法院的机构设置、组织体系以及各项审判制度和原则;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对法院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工作进行方针政策领导;通过选派干部对法院工作进行人事领导。但正由于党组不直接介入具体案件的办理,再加上缺乏对应的、有效的对案件进行监督管理的制度机制,在可能影响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等重大案件上,党组的政治领导和监督管理职能无法得到充分、有效发挥,最终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党组对案件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把控。近年来,“许霆恶意取款”案、“天价过路费”案、“收购玉米获罪”案以及一些涉重大信访问题的案件,在社会上引发了较大的舆论风波和舆情风险。这种情况的发生,虽然与部分法官政治敏感性、大局观不强,机械执法、就案办案有关,但追本溯源,根源就在于党组对重大案件的政治监督不足、缺乏或未严格落实对重大案事件的风险预判制度机制。
2.在审委会工作的政治监督方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审委会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者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同时指导和监督全院审判工作。且作为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机构,审委会主要由法院中办案经验丰富、审判业绩优异、司法技能娴熟、理论水平深厚、调研能力突出的资深法官组成,其专业知识、知识结构、业务能力毋庸置疑。专业性过强,无疑是优点,但在某种程度、某些方面看也可能成为一种“缺憾”。由于审委会的职责即为处理相关重大法律问题、对于重大案件或审判经验的总结,这就决定了审委会基本上只负责保证案件的法律效果,对于连带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在“规则”和“道义”上无从承担。虽然一般而言,院长(党组书记),副院长(党组成员)均为一院审委会委员,但在审委会民主集中制、平等多数决的议事规则下,审委会集体决策考虑问题的全面性并不能得到绝对保证,需要进一步加强政治监督。
另外,在制度安排和司法实践中,审委会委员由法院党组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选拔任用,党通过组织、思想等方式实现对审委会的政治领导。在客观上,除对审委会委员的党风廉政监督、工作业绩考核和上级法律监督外,实践中并没有安排相应的制度机制实现对审委会具体工作的政治监督,缺乏制度机制保障,在一定程度上也容易影响审委会作用的发挥。
3.在意识形态工作与法院业务工作的结合传导方面。实践中,虽然人民法院党组普遍重视意识形态工作,但往往是通过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加强理论学习、加强法治宣传等传统宣教方式进行,在对外积极主动发声和开展针锋相对的政治斗争方面往往存在着心理、制度以及经验上的不足。以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发布的全国法院新媒体传播力指数上长期排名前十的法院新媒体为例,除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新媒体经常针对意识形态领域发表观点以外,其他法院新媒体内容较少主动对意识形态领域方面的相关“争议”、“杂音”“发声”,即使“发声”,也以转载为主,缺乏有针对性、主动性、深层次的直接斗争。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体现出了党组在意识形态工作与法院业务工作的结合传导方面存在着不足。当然,也与法院受长期恪守的谦抑、中立、被动等传统态度和立场影响不适应性新媒体环境的复杂多变以及对外斗争形势复杂、负面舆论频繁多发、引导难度较大等原因有关。
三、融合与回归:策略研究
面对现实中的不足,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党组应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实现政治功能与业务特点的有机“融合”,加强和改进党对法院全面工作进行绝对领导、监督、管理和直接推动实施,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初心”和“使命”。
(一)强化党组对重大案件的政治监督作用
1、建立判前风险分析研判机制。近年来,一些案情敏感、复杂或特殊的案件在社会上引发了较大的炒作风波和舆情风险,且案件往往在程序上循环反复、实体上判而复改的特点,也放大了这种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法官(合议庭)在审判执行重大、疑难、敏感性案件中,必须考虑政治大局、考虑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考虑社情民意等因素,不能一味就事论事、就案办案。但实践中,通过一系列的主题教育,虽然法官(合议庭)已经大大增强了政治上的这种大局和全局意识,但由于案件特点、风险确定性、机制保障、个体认知等原因,实践效果也是参差不齐。虽然要求所有法官(合议庭)都能较好把控各类风险有一定难度,但仍然可以凭借党组(成员)较丰富的政治经验、社会经验、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等对其进行预判防范,在一定的范围和程度减少风险发生。因此,有必要建立判前风险分析研判机制,对于重大案件或可能引发舆情风险的案件,法官(合议庭)或职能部门应按一定程序流程逐级主动向党组报告案件有关情况,确有必要的,党组应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评估案件审判的政治风险、信访风险、舆情风险等情况,为做好相关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在研判机制中,正确识别和发现“案件”是基础,合理划定党组分析研判事项的范围是关键:无法筛选出“正确”的案件,将导致研判机制成为“无水之源”;不能合理确定党组研判事项的范围,将必然违反党章党规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政治要求。笔者以为,可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的四类案件(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作为主动报告的案件来源。在院庭长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同时,由党组依规发挥政治监督功能。就研究事项的范围而言,限定在庭审秩序、庭审安全、物资装备、人力调配、信访维稳、新闻宣传等相关保障工作,以发挥党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判前综合协调与保障,确保案件顺利、平稳审判。同时,凭借院庭长监督管理机制中的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监督留痕等机制来确保党组的政治监督功能在“合理”范围内运行。
2、建立重大涉诉信访问题研判机制。由于涉诉信访工作千头万绪、纷繁复杂,特别是一些长年累积的信访问题或者人大、党委等上级机关按照程序批转的涉诉信访件,单靠法院或法院个别职能部门往往无法有效化解。这就需要党组充分发挥在法院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既有效统筹内部相关部门衔接配合,又积极请示协调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帮助。因此,党组应定期召开信访工作例会,研究来信来访反映的突出问题,对于涉及具体案件的信访反映,必要时可通过听取法官(合议庭)汇报案情、指定职能部门进行内部评查等方式进行,注重从信访反映中发现、预防和坚决纠正、严厉惩处可能出现的案件质量、党风廉政等问题。
3、建立判后责任追究制度。党组应加强对案件评查结果的审查判断及运用。审委会系一院最高审判机构,虽具有评判审查全院案件“法律效果”的职责,但并无评判案件“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职责义务,也并不负责对案件评查认定结果的具体运用。裁判后,在案件发生“法律”问题或虽无“法律”问题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不佳情况下,党组一方面应对审委会案件评查结果的运用,另一方面要对案件引发的其它不佳效果进行把关定向、评估处理。具体而言,第一,结合党纪党规、法律规定,党组研究制定案件质量认定标准及相关要制定案件质量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责任形式(如纳入绩效考评、批评教育、组织处理、追究纪律责任等)。对于制定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性问题,可由审委会提出参考性意见。第二, 对于“法律”效果不佳的案件,根据审委会评查结果(案件质量问题等级),由党组依照党纪党规、法律规定和案件质量责任追究办法确定责任追究方式。第三,对于其它效果不佳的案件,结合考量问题产生原因、性质、情节、后果、个人过错认知程度、平时表现以及上级党组织意见等因素,确定责任追究方式。
党组加强判后责任追究,明确问题责任的承担主体,规范责任追究的形式和程序,既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同时有利于构建权责相一致的案件质量责任体系,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还利于增强员额法官的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构建“有进有退”的员额法官动态调控机制。
(二)强化党组对审委会工作的政治监督作用
1、建立完善非审委会委员的党组成员列席审委会制度。一般而言,法院审委会的参加人员为审委会委员,非审委会委员的党组成员不参加、列席审委会。可规定非审委会委员的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纪检组组长等)列席审委会,待审委会委员就案件或相关审判经验充分讨论后,列席人员就相关案件或审判经验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等非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最后审委会就研究处理结果进行表决,列席党组成员的意见不计入表决。
2、建立完善审委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重大案件或重要审判经验的总结,审委会应主动向党组进行报告。根据工作需要,党组可决定是否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当然,对于审委会提交党组会研究的重大案件或重要审判经验,党组只能对其政治效果、社会效果进行评估把关或统筹安排,而不能对审委会议决的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等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讨论。
(三)对外强化党组在意识形态领域对外宣教和斗争的正面推动作用
1、强化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对外宣传。作为审判机关,在全面展示人民法院在执法办案、司法为民、司法公开、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成就,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的同时,也要注重从单纯的法治性、引导性宣传教育向法治宣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并重,宣扬营造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良好政治氛围。
2、加强对网络重大、敏感案事件的直面斗争。当前,网络已成为意识形态斗争的主战场、主阵地和最前沿,是国内外敌对势力、邪教组织意识形态渗透最有力、最便捷武器。法院审判涉及到的重大、敏感案事件(如网络上蔓延流行的借法律问题表达政治诉求的网络政治谣言,“历史虚无主义”言论,歪曲丑化领袖、英烈名誉荣誉言行等),一直是敌对势力、邪教组织关注的焦点,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经常借助网络媒体上传、传播涉及法院的负面信息、发表反动言论,煽动民众仇视党和国家,妄图挑起事端。再加上网络话语权、传播权、定性权等核心资源往往被舆论场“金字塔”顶端力量(“公知”、大V,知名自媒体、网络营销号)等所掌控,被炒作、扭转、掩埋的概率明显加大,极端性、冲突性、情绪性、群体性和难控性的特点在网上往往被“无限”扩大,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都会产生重大影响。对此,法院除了依法公正审判相关案件外,党组也要坚决落实好《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带领干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利用网站、微博、微信、抖音、快手、头条等新媒体带头发声、表明态度。越是重大敏感复杂案事件,越要在提倡什么、反对什么上旗帜鲜明,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敢于发声,在思想交锋中敢于亮剑,从政治上进行坚决抵制、批驳和斗争,牢固树立打好意识形态领域这场“没有硝烟”斗争的战斗意识,始终保持坚决斗争的政治定力和战略定力,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刀把子”的政治职能和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履行应尽的政治责任和政治担当。
总之,意识形态斗争就是一场政治战斗。在法律问题上,法院相对于诉讼两造应恪守谦抑、中立、被动的态度和立场,但在政治立场、政治态度上必须旗帜鲜明、理直气壮,敢于亮剑、坚决斗争,牢牢把握党对司法领域意识形态主导权,切实履行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政权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的重要职责。
(四)对内强化党组对法院内部的政治教育引导作用
在我国,许多长期难以解决的法律问题,往往需要依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优势,依靠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从政治层面加以解决。而且,只要进入司法领域的案件基本上都是错综复杂的,无论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还是法律适用都极其微妙,即使是经验丰富的法官、理论权威的学者,也往往难于定夺。此时,“在最为疑难的案件中,政治因素,有时是社会理想,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事实上,考虑到党的政策主张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可以断定每个正确的法律解决方法都是正确的政治解决办法。而且,党在领导人民进行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过程中,创造、积累的丰富的政治智慧,如群众路线、调查研究、民主集中制、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等,也应成为审判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和方法源泉。比如说,“在基层,法官离纠纷发生地最近,应当着眼于实现实质正义,走群众路线、加强走访调研以发现客观真实;在中、高级法院,审理重大疑难案件时,在确保合法性的基础上,要通过多种渠道与方式了解社情民意,把握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判别标准,做出符合主流价值观的裁判;在审理事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核心价值观维护上,要旗帜鲜明站稳立场、彰显法律的刚性,该依法打击的就要依法打击,而不能患政治幼稚病。”
法院党组必须旗帜鲜明、理直气壮地宣讲宣传“四个自信”,教育引导法官善于首先从政治上分析和处理问题,并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政权的高度和“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的深度做好审判执行工作,充分运用政治、政策、道德、情理等法律之外的方法解决争端和处理案件(特别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家事纠纷等特点鲜明的案件),坚定自信,理直气壮、底气十足地宣传宣示、阐释讲解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同时,教育引导干警熟练运用政治智慧,将党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转化为重要的、具体的司法策略和方式方法,并以适当方式贯穿调解、裁判及判后答疑等审判全过程,不断提高党组领导的艺术性和法院审判的艺术性。
四、严格自制与他律:必须遵循不干涉案件审判原则
长期以来,在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上,理论上、实践中存在着“党大还是法大”、“党的领导与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否矛盾”等“争议”,在某种程度上引起了人民群众乃至少数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困惑。对此,习近平法治思想进行过深刻精准地分析和论述,明确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我们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的,是指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就不能以党自居,就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提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些重要论述系统总结历史、精准判断当下、深邃洞察未来,旗帜鲜明、导向明确、一锤定音,有力防止和消除了各种“杂音”“噪音”的干扰。
笔者以为,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不但法院审判活动必须要遵循,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也必须遵循和保障。在研究涉及具体案件的工作时,党组既要严格依照宪法、党章、党规的相关规定,制定依法处理的原则、政策和措施;又要充分尊重和保障法官(合议庭)依法、不受干扰地行使审判执行权,旗帜鲜明、坚定坚决地严格禁止提出证据判定、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审理、判决等具体意见,严格遵循不干涉案件处理原则,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在支持、服务和保障中体现政治领导和监督管理职能,全力维护宪法法律和党章党规的权威与尊严。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我们有些事情要提交党委把握,但这种把握不是私情插手,不是包庇性的插手,而是一种政治性、程序性、职责性的把握,这个界限一定要划分清楚。”事实上,这绝非否认和排斥党的领导,而恰恰是以适应司法专业特点的方式来维护和坚持党的领导地位,实施党的执政行为。毕竟,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人民法院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设置并在党的组织领导和人大民主监督下进行活动的,法院以独立审判的方式保证司法公正实现的程度越高,其维护党的领导权威和人民利益的作用就越大。从长期的司法实践看,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也是完全有利于维护和坚持党的领导的制度设计。
新时代要有新气象。面对繁重的审判任务和复杂的外部环境,面对日益严峻的各种挑战和考验,要想做好新时代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加强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并不断改善党组对法院工作领导全面化、科学化水平,既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要做到全面贯彻政治思维和政治方式,坚决保证法院信念信仰、立场观点、底线原则、方式方法、作风行为等真正体现正确的方向。当然,这一目标绝非单纯的某些制度的变革或法院系统的变革就可以实现的,也需要更加宏观的党的建设、国家治理体系完善、法律职业共同体共识形成等因素的配合与支持。
作者简介:
张劲姿,女,1973年生,汉族,法学学士,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庭长。
姚强,男,1985年生,汉族,法学硕士,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员额法官。
联系地址:天津市空港经济区含章路16号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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