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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信息化为引擎加强智慧法院建设的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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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津翠 王飞凡  发布时间:2021-10-09 10:51:48 打印 字号: | |

智慧法院是指依托现代人工智能,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坚持司法规律、体制改革与技术变革相融合,以高度信息化方式支持司法审判、诉讼服务和司法管理,实现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人民法院组织、建设、运行和管理形态作为司法为民、司法公开、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法院信息化系统的应用不仅是实现审判体系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更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为了更好地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智慧法院建设,使其成为司法为民的重要支撑和审判质效的重要抓手,通过实地调查、意见搜集、电话询问等方式,最主要的是结合自身在日常工作中的具体使用情况,总结归纳出以信息化为引擎加强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通过查找原因进而提出对策,以期更好地规范、保障、促进、服务审判工作。

一、以信息化推动智慧法院建设的基本情况

为全面而准确地了解截至目前以信息化推动智慧法院建设的基本情况,笔者根据在中国知网的查询结果,对自2015616日最高法院首次提出智慧法院以来国家层面关于智慧法院建设的17份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在此从时间、发文主体、文件名称、具体内容四个方面进行总结和展呈:

1关于信息化和智慧法院建设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时间

发文主体

文件名称

具体内容

2015616

最高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

 

16条:坚持创新驱动,推进信息技术与审判业务深度融合,信息技术与司法公开深度融合,信息技术与司法便民深度融合,构建符合信息时代特征的网络法院、阳光法院和智慧法院。

2016727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

29条:建设智慧法院,提高案件受理、审判、执行、监督等各环节信息化水平,推动执法司法信息公开,促进司法公平正义。

2016728

最高法院

《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全面开发和支持电子卷宗在案件办理、诉讼服务和司法管理中的深度应用,为建成人民法院信息化3.0 版、打造智慧法院提供核心支撑。

2016912

最高法院

《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

16条:积极引导当事人、律师等提交电子诉讼材料,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和诉讼档案电子化,运用电子卷宗移送方式,加快案卷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移送。

201784

最高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27条:结合智慧法院建设,探索建立金融审判信息平台,研究建立以金融机构为当事人的民商事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反映金融机构涉诉信息。

20171229

最高法院

《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

8条:进一步加快智慧法院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深入调研涉企业家案件的审判执行疑难问题,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健全裁判规则。

201881

最高法院

《关于为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18条:全面建设智慧法院,提升司法服务保障的信息化水平。突出信息化特色,适应新时代社会发展变化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支持在海南开展司法智能化建设试点,推动现代科技与法院工作的深度融合,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使司法服务保障能力与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新要求相匹配。

20181023

最高法院

《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41条:建设智慧法院、网上司法社区,涵盖涉农案件的网上立案、网上信访、进度查询、材料收转、在线庭审等功能模块,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键理赔等在线司法服务,让信息多跑路,农民少跑腿。坚持庭审直播和裁判文书上网制度,方便农村群众观看庭审、查阅文书,实现看得见的公正司法。

20181113

最高法院办公厅

《关于确定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及调解机构的通知》

末段:根据智慧法院建设总体布局,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强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信息化建设,优化纠纷解决平台的在线功能,切实推进调解、仲裁、诉讼的有机衔接,公正高效便利地解决国际商事纠纷。

20181120

最高法院

《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

22条:全力推动智慧法院由初步形成向全面建设迈进,逐步实现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探索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司法公开中的深度应用,推动实现司法信息自动生成、智能分析、全程留痕、永久可追溯等功能,进一步提高司法公开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2019227

最高法院

《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

61条:深入推进智慧法院基础设施建设。构建以云计算为支撑的全要素一体化信息基础设施。提升全国法院信息基础设施配置水平、法院专网性能和网络安全防御能力。

2019926

最高法院

《关于为河北雄安新区规划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13条:全面深化智慧法院建设,提升司法服务保障的信息化水平。支持雄安新区法院积极适应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在全面深化智慧法院建设上主动作为、先行一步,适度超前布局智能基础设施,加快提升信息基础设施配置水平、法院专网性能和网络安全防御能力,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5G 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使司法服务保障能力与雄安新区创建数字智能之城要求相匹配。

20191119

最高法院、央行、银保监会

《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

16条:提升金融解纷信息化水平。建立完善金融纠纷典型案例库、金融投诉数据库,深化司法、金融信息共享,充分发挥智慧法院、智慧金融建设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的积极作用。

2019129

最高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3条:坚持改革创新,深化司法改革、深化阳光司法、深化智慧法院建设,进一步构建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机制。

20191213

最高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16条:坚持创新驱动,推进信息技术与审判业务、司法公开、司法便民的深度融合,对标国际公认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创新推进智慧法院、数字法庭建设。

20191225

最高法院、司法部、 全国律师协会 

 

 

《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

14条:人民法院要通过APP、即时通讯、微信小程序等技术手段,打造微法院”“智慧法院,为当事人和代理律师提供智能化诉讼服务。要深化执行信息化建设与运用,打造集约化执行公开平台,做好平台与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等系统的对接,为当事人和律师提供一站式执行信息公开服务。

2020316

最高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意见》

第八条:加快建设人民法院司法区块链统一平台,推进区块链技术攻关和应用场景落地,形成全国统一的人民法院区块链应用体系。加强智慧法院实验室建设,打造集展示交流、互动体验、科研试验为一体的国际化、智能化、开放式科研基地。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智慧法院建设与信息化技术的联系极为密切,两者之间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可以说信息化技术是推动和加强智慧法院建设的重要引擎和发动机,必须通过信息化的技术手段才能真正建成智慧法院。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222日通过的《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以下简称《规划》)和《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法院信息化建设包括基础设施、应用系统、信息资源管理与服务、保障体系等内容。20174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印发了《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按需提供精准智能服务,一方面支持办案人员最大限度减轻非审判性事务负担,另一方面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智能的诉讼和普法服务。其体现在信息化系统的应用上,就是要通过各种系统构建网络化、阳光化、智能化的人民法院信息化体系,确保完成《规划》提出的建设任务,实现通过信息化应用系统建设智慧法院从总体建成深化完善的两步跃升。尤为重要的是,最高法院于2019227日颁布的《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以下简称《纲要》)第61条提出,深入推进智慧法院基础设施建设。构建以云计算为支撑的全要素一体化信息基础设施。提升全国法院信息基础设施配置水平、法院专网性能和网络安全防御能力。这就对信息化作为智慧法院建设的手段和实现路径进行了充分明确。

自《规划》出台之后,天津法院积极响应,制定《天津法院信息化建设3.0版项目方案》和《天津法院信息化建设和应用达标标准》,结合《纲要》的规定,对信息化建设的顶层设计作出规划,并在日常工作中结合实践贯彻落实,进而不断开拓创新。就信息化系统应用而言,依托法院内部专网、移动专网、涉密专网、外部专网、互联网五大网络系统,截止2019年底已经基本建成具有天津特色的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并且初步形成了包含从立案、分案、排期开庭、案件审理到结案、归档等各个重要环节以及审限跟踪、流程管理、电子卷宗同步生成等诸多内容的信息化应用系统体系,为真正建成智慧法院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信息化在推动智慧法院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天津法院的信息化系统应用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就,但是不同地区、不同法院之间的落实情况和应用程度还参差不齐,供给水平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为此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完善和提升。

(一)信息化系统应用的意识有待增强——主观的阻碍

首先,法院内部的信息化系统应用意识有待增强。司法改革之后,员额法官在整体上主导案件的办理,其他人员只能发挥辅助作用。然而,员额法官的整体年龄偏大,对于初看起来应用软件多、程序较复杂、工作量增大的信息化系统,难免产生抵触和畏难的情绪,导致其缺乏主动应用系统的积极性。此外,部分法官在多年的工作经历中已经形成了自己的一套习惯,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消弭了其使用信息化技术的热情。例如,囿于办案法官多年以来手动纠错的习惯,文书纠错系统的使用率相对偏低。

其次,人民群众的信息化系统应用意识相对淡薄。作为信息化的重要服务对象,人民群众的感受也是法院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一维。当前,多数当事人还不习惯于通过诉讼服务平台、裁判文书网和执行信息公开系统等途径了解案件基本信息,对案件处理的参与感缺失,其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保障还有待加强。如何通过信息化建设让民众接近甚至亲近司法,是今后应当努力的方向。

(二)部分系统的设计不够人性化——客观的阻碍

虽然法院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尽可能地做到了因地制宜,但是部分系统仍然存在不够人性化的问题,今后需要就系统的维护以及软件的运行升级工作进一步作出优化。在此,以我院的网上办案系统为例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展呈:

首先,天津市法院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法综)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案件报结归档时,该系统缺少对录入的案件基本信息与文书信息一致性的审查功能。一方面,法综系统无法智能核对当事人的手机号、身份证号等审判流程信息,作为必填项,有时候立案阶段将其填写为10,竟然也可以最终提交,导致在结案时还需要其他业务庭的人员重新修改。另一方面,对于案件的立案时间、开庭时间和裁判结果,该系统也无法保证裁判文书上的这几项内容与录入信息相一致,缺乏对其进行比对进而保证两者信息都完全准确的最后一道防线

其次,对于审限管理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时间无法调整,缺乏灵活性。该系统要求必须从当事人申请之日起进行审限变更操作,但实践中确实存在部分审限变更材料因各种原因无法及时报送,由此导致无谓的时间损失。以审限扣除为例,当事人落款的申请日期一般较早,而提交申请或者领导签批之日较晚,审限扣除是从后者的时间开始计算,这其中就会存在一定的时间差。而这一时间差包含在审理期限之内,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审理的效率。

再次,对于裁判文书上网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二:一是没有核对的功能,无法在信息处理后对裁判文书的准确性进行最后把关,这在当前大量裁判文书需要上网的情况下容易影响工作效率。二是该系统自动化、智能化程度不高,比较依赖人工操作,在使用该系统进行信息处理之后还需要再进行人工核对,而且需要从头到尾的全面核对。

最后,对于诉讼费系统和流程信息公开系统,主要问题有两个方面:第一,在调解、撤诉、发回重审等案件中,涉及在结案后给当事人退诉讼费,但通过诉讼费系统经由承办人、业务庭负责人甚至主管院领导审批留痕后,还需要再进行一遍纸质版的手续,这与目前的无纸化办公趋势背道而驰,而且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第二,在结案时往往发现立案阶段的当事人基本信息部分未填写或者未规范填写,需要在结案时予以补充和完善,这违背了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初衷,也给当事人知晓信息带来了一定的阻碍。

(三)相关系统之间缺乏应用共享机制

法院当前的信息化建设虽然项目众多,但相关系统之间缺乏应用共享机制,未能以审判执行为中心实现有效整合。一是法院内部的系统与系统之间缺乏应用共享。例如,在执行网上办案过程中,同时运行着名目不同的几套系统。这几套系统分属不同的公司,彼此缺乏充分的协调和互补,各系统之间难以实现精准而有效的对接,给执行办案造成一定的困难。一方面,每个系统都有各自的项目和软件,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往往需要打开多个软件并且多次登录才能完成一次全流程的操作,显得繁琐而影响效率。另一方面,在系统维护上,不同的系统必须由其对应的公司进行维护,导致使用不便而且增加了工作量。

二是具有密切联系的政法单位的系统之间缺乏应用共享。这主要是就刑事案件而言,涉及到公安机关、法院和检察院三方主体。对于一个刑事案件,在程序方面,从侦查、移送、立案、起诉到判决的整个过程中,不同阶段由不同机关占据主导地位,没有一个多方共享平台可以查询案件的办理进度等情况。在实体方面,各方的证据信息也缺乏即时共享的通道,难以回应人民群众对于刑事案件处理耗时太久的疑问。

(四)人才培养和应用广度有待加强

第一,信息化系统的软硬件配备与人才培养没有同步。法院信息化系统的应用,需要法律知识与信息技术兼备的综合性人才,以便在系统出现问题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而当前法院在信息技术人才的培养、管理和使用方面,还没有实现与智慧法院背景下繁重的信息化建设任务相匹配。

第二,法院信息化系统应用的核心应当是服务于法官审判和司法为民,但当前更多的是法院内部的信息化建设,对外诉讼服务的信息化程度相对较低;更进一步说,法院内部的信息化目前主要倾向于管理和监督干警日常的办公办案,在为办案法官的审判工作提供便利的配套服务上需要进一步加强。

三、其他省市可资借鉴的经验

(一)北京法院

北京法院以服务法官需求、当事人需求和社会治理需求为导向,通过搭建智汇云平台的一体化网上办公办案系统,使数据和信息在三级法院间畅通流转。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了系统应用的个性化定制,满足员额法官和辅助人员的多样化需求,最大限度地为网上办公办案提供便利;搭建法院与律师之间的网络连接平台,为律师提供诉讼指引、网上立案、网上阅卷、网上开庭等多种服务,使信息化以可视化的方式为人所感知;建立法院大数据分析平台,研究人民群众的多样化司法需求和各类案件收结情况,科学研判审判运行态势,促进司法为民综合水平的提升。继20178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后,201899日北京也成立了互联网法院,通过信息化的技术手段打破了时空限制,实现了网上立案、在线调解、在线审理等诸多便捷功能,用互联网方式审理互联网案件,实现网上案件网上审、网上纠纷不落地

(二)上海法院

上海法院信息化建设已经跨越3.0版,实现了数据的即时生成和案件的即时信息汇总,能够随时获取收案、结案、存案等各个环节的动态信息,真正把各种信息网络系统的应用作为优化管理的手段,作为司法公开的窗口,作为联系群众的载体。对此,以下两个方面可以为我们提供镜鉴和参照:

一是信息化系统的内部应用,这突出表现在办案智能辅助系统和裁判文书智能分析系统上。法官办案智能辅助系统能够根据法官办理的具体案件,向其提供9大类别的法律知识库,同时推送二十多个简便实用的计算工具。此外,相关联的法律法规、相近似的以往案例以及法律条文的释义都能够较为方便地获取,不仅减轻了法官办案时查找各种所需信息的负担,而且有助于类案类判甚至同案同判目的的实现。而裁判文书智能分析系统,通过运用数据筛选、关联信息挖掘、分析预测等技术,可以对裁判文书中的数十项要素进行智能分析,从而发现平时难以察觉的逻辑错误、遗漏诉讼请求、法律条文引用不当等问题。同时,还可以对法院某一时间段的众多判决书进行分析,并形成体检报告,做到全面、准确、及时地发现问题,进而做出改进和完善。

二是信息化系统的外部应用。上海法院建立了司法公开库,综合了诉讼服务公开、庭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等各类司法公开信息,同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院的评价信息也会入库,实现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良好互动。此外,上海法院还建立司法建议库,点击进入之后,可以看到每一个司法建议涉及的案件基本情况以及被建议机关的反馈情况,实现法院与其他公权力机关之间的良好互动。

(三)贵州法院

贵州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坚持以服务法官为中心,把法官办案的时间成本降下来作为基本思路,采用人工智能的方式不断降低劳动强度,让法官做分析判案的艺术型工作,而不是工匠的苦力型工作。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三点可供借鉴:

第一,建立大数据智能分析平台,为同类案件特别是相似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提供分析与参照。一方面,该平台对同案同判的要求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形成一定程度的约束;另一方面,又允许法官判决与平台结论在合理区间内存在偏离度,从而避免法官的主观能动性遭受不当的限制。第二,建立法律公共服务平台,除了为法官提供服务之外,还开放给检察官和律师,提高了数据的共享率和应用价值。第三,建立由政法委牵头,统筹公安局、法院、检察院三家单位共同参与的贵阳政法大数据共享应用平台,以统一办案标准。通过三家单位的网络互通以及数据资源的共享应用,制定统一适用的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证据指引,确保公检法三部门能够在统一标准下办案,退回补充侦查率和案件办理时间同比降低近三成。

四、以信息化为引擎加强智慧法院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理念与时俱进,培养网络思维

就法院系统内部而言,应当着力提升全体法院干警的信息化素养,提升其应用信息化系统的积极性。对于领导干部,要强化信息化思维,在人员、资金、设备、场所等方面加强倾斜和保障,促进各种数据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于办案法官,要消除其使用互联网处理案件的心理障碍,使办案法官意识到只有应用各类信息化系统才能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才能解决当前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也才能使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与法院提供的司法服务相匹配。只有让法院干警觉得我们所推行的信息化建设,不是来管他们的,而是来服务他们的,才能使其主动拥抱信息化时代的新理念、新技术、新应用,而不是被动地去摸索、去适应。

就法院系统外部而言,应当着力加强司法公开、诉讼服务等与当事人密切相关的信息化项目的宣传工作,以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导向,让当事人逐渐学会通过裁判文书网、诉讼服务平台等方式查询案件信息、审理进度、法律常识和法治动态,让广大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更好地行使诉权,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案件审理过程中所彰显公平正义的获得感。

(二)让系统人性化,让法院智慧化

信息化系统应用过程中需要动态关注作为用户的办案法官的体验,并且不断改善这种体验,让他们真正觉得方便、爱用,才能实现信息化建设的最终目的。就前述网上办案操作系统存在的问题,必须及时分析查找问题的根源,进而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第一,对于法综系统,由于对案件基本信息的审核既包括管理部门的审核,又包括各业务庭的自我审核,因此从立案到结案的各个阶段,应当按照分段负责的原则,确保录入信息的准确性,避免任务的推卸和下移,以便在结案时能确保精准无误。第二,对于审限管理系统,要逐渐改变当前扣除审限的起算点过于僵化的情况,增强审限管理的灵活性,避免无谓的时间损失。第三,对于裁判文书上网系统,一方面要增加核对功能,对裁判文书的准确性进行最后把关;另一方面,要逐渐改变批量上网需要依赖高院技术部门进行后台处理的做法,及时对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提升其自动化、智能化程度,避免治标不治本。

此外,法院信息化建设应当致力于构建智慧法院,使各类信息化系统更好地服务于办案法官和人民群众,实现互联网+阳光司法的目的。要让信息化技术贯穿于从立案到审判再到执行的全过程,实现全流程审判执行业务的网上办理,促使人民法院工作向服务便捷化、审判智能化、执行高效率、公开常态化、管理科学化、决策精准化的智慧法院方向发展。智慧法院以网络化、阳光化、智能化为标志,能够让人民法院工作实现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以案件审理的智能化为例,利用信息化的技术手段,可以实现司法资源智能推送、审判偏离风险预警和法律文书智能生成等服务,按需提供精准智能服务,极大地促进案多人少矛盾的解决。

(三)注重信息共享,避免各自为政

信息共享的根本目的是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实现司法服务的零距离沟通、即时性互动、无障碍共享。为此,在信息化系统应用过程中,要确保系统与系统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法院与外部单位之间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彼此增进沟通,互相学习。首先,对于法院内部的系统之间,要加强对各类信息系统的整合与管理,逐渐打破设备不兼容、软件不统一的局面,有效实现各应用系统之间的无缝对接,逐渐解决多个软件、多次登录等问题,提高办案效率。

其次,对于具有密切联系的政法单位的系统之间,要增进在人员信息、证据收集等方面的协作和共享。例如,上海市借助人工智能技术,构建刑事智能辅助办案系统。通过信息化的技术手段,在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单位数据共享的基础上,嵌入标准化的证据规则和法律适用规范,对侦查、逮捕、起诉、审判全过程都能提供辅助性判断。此外,对于可能出现的类案不同判的情况,系统也可以提前识别并事先预警。

最后,要注意共享与保密之间的合理权衡。司法信息化平台所包含的诸如流程管理、电子卷宗、自助服务终端等子系统实现了全流程、扁平化管理,既方便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又便利了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办理案件,明显提升了司法质效。但也要注意的是,在以信息化为引擎加强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还要把握好系统便捷与司法保密、司法信息化平台对当事人的开放与公民和企业信息权的保护之间的平衡,不能顾此失彼。

(四)加强人才培养,提升应用广度

针对信息化人才相对匮乏的情况,管理部门要着重培养既懂得法律专业知识又懂得信息化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尤其要培养能独立解决复杂问题的技术人才。此外,要在日常工作中注意加强信息化应用的培训,既要培训专业技术知识,又要培训网络管理技能,提高解决实际技术问题的能力。人事部门要着眼长远,在人员引进和招录时适当地对信息化人才予以倾斜。在信息化应用广度的提升上,则要加强网上办案操作系统的配套服务和运行保障服务,使更多的法官喜欢用信息化手段处理案件,进一步为办案法官的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便利。

五、结语

智慧法院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是在法院存在案多人少突出矛盾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必然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我们去改进和完善。在以信息化为引擎加强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通过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不断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问题,我们的最终目标是实现《意见》和《纲要》提出的支持办案人员最大限度减少其非审判事务负担,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智能的诉讼和普法服务,支持法院管理者确保审判权力正当有序运行和提高司法决策科学性,支持党和政府部门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课题组成员:丁津翠  王飞凡

 

 
责任编辑:郑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