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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线庭审证据审查规则的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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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立群、王屹松、王颖鑫、姚泓冰、吴松涛  发布时间:2021-10-09 10:45:10 打印 字号: | |

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是案件裁判的依据。举证、质证、认证是诉讼程序中最为关键的环节。在线庭审的特殊性,需要我们从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不断地去完善和优化在线庭审环境下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规则,以更好地发挥在线庭审对审判质效的提升作用。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及司法案件数量的攀升,以及实践中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在线庭审在全国各级各地法院迅速发展。在线庭审模式相比于传统庭审具有独特的优势,保证审判公正的基础上,对于提高审判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以及推动司法为民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价值。但在线庭审在全国范围内仍属于新事物,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其在取得良好初步效果的同时也存在着立法层面和制度设计上的不足,集中体现在证据审查方面。因民商事案件中的举证、质证、认证最为典型和常见,故本调研成果以民商事案件的在线庭审模式为例,研究在线庭审环境下部分重要证据形式的举证、质证、认证规则。

一、调研的对象、方法及存在问题的分类汇总

(一)调研对象及方法

围绕调研主题,课题组系统分析了有关在线庭审特别是证据审查方面的文献资料,对在线庭审证据举证、质证、认证规则方面的法律依据、学术理论、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了先期研究。同时为全面了解在线庭审证据审查规则在诉讼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课题组有针对性地进行了分类调查。

1.法院系统内部调研范围主要以天津各级法院为主,并学习借鉴北京、上海、广州、杭州等地的互联网法院的先进经验。天津各级法院非常注重互联网法庭的建设,均在在线庭审中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课题组将调研重点放在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及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查找在线庭审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制约在线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的瓶颈问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方面,调研的重点放在了几家较早采用在线庭审的互联网法院。调研对象按照四类不同岗位分类进行,包括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技术运维人员。

2.院外调研方面,课题组联系了参与在线庭审较多的当事人及律师,包括华著盛阅(天津)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博易创为(天津)数字传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来电视有限公司、天津天印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磨铁等十多家公司的法务人员或律师,详细了解当事人在运用在线庭审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并征求其意见建议。

3.在前期调研基础上,课题组坚持成果转化先行先试,制定了《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庭审规程》并经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研究通过下发至各部门试行。

(二)调研中发现的问题

通过调研,课题组收集到了众多问题,分类汇总如下:

1.在线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法律规范方面的问题。在调研中很多法官反映,在线庭审相关的立法缺失,可适用的法律规范不足。主要表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缺少对在线庭审程序细节方面的规定,比如可适用在线庭审的案件类型、程序要件、质证及认证规则等。很多当事人反映,因法律依据的缺失,其只能依赖于法官的安排进行举证质证,常常因为不熟悉或准备不足而耽误开庭。

2.在线庭审证据审查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冲突和协调问题。在调研中很多法官及当事人反映,推广在线庭审中存在如何平衡审判效率和民事诉讼法中的处分原则和平等原则,尤其是线上和线下两种庭审模式适用、启动与转换如何进行的问题。比如实践中存在法官计划在线开庭而当事人采用在线开庭意愿不强的情形,或者当事人强烈要求在线开庭而法官不同意在线开庭等需要沟通协调的问题。比如一方是大型互联网公司,经常参加在线庭审,积累了丰富的在线诉讼经验,另一方是普通公众,或第一次接触在线庭审,或对网络技术不熟悉,往往会出现双方诉讼权利实现层面不平等的情形。也有当事人顾虑一旦接受在线庭审,如庭审效果不佳,如何再实现线下开庭,法院是否同意再次开庭。部分法官也有同样问题,在线庭审未能有效查清事实,是否可以再次线下开庭,因此是否会存在程序瑕疵,以及造成当事人不满情绪等问题。

3.书证、物证的举证、质证及证据审查问题。书证、物证问题是法官和当事人反映的较为集中的问题,主要包括电子化的书证、物证与最佳证据规则的协调问题,以及在线庭审中书证、物证审查的具体规则。比如一方当事人有多个主体时无法区分系统中证据上传主体;当事人上传的书面材料无法转换格式;系统无法清晰、全面展示物证、书证原件内容,无法核实真实性;公证封存证据无法在线举证质证。在线庭审中书证、物证问题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尤为突出,专利纠纷通常都有被控侵权产品等物证,在线环境下物证的举证、质证及勘验存在一定的难度,也不能避免物证被更换的风险。著作权案件通常需要将权利作品和被控侵权作品进行比对,在线比对的效率和效果也不尽理想。

4.证人在线作证方面的问题。调研中法官和当事人反映的问题主要包括,证人在线作证的身份认证问题、证人如实作证的保障难题、以及禁止旁听规则在在线庭审模式中的适用问题。还有个别反映存在技术问题的,比如缺少传统庭审中的庄严法庭气氛;证人在线出庭作证时,不熟悉在线庭审系统;证人图像不清晰、不稳定;如何从技术上解决证人身份核实难题以及保证除作证时间外不旁听庭审内容等。

5.在线庭审中电子数据的问题。调研中法官和当事人反映,在线庭审技术的发展,为电子数据这一证据形式提供了更便捷的环境,同时也对该证据形式的举证、质证和认证提出了更高的挑战,难度和复杂性更为凸显。主要体现在新技术的应用对接问题和在线环境下电子数据的举证认证规则问题。比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法当庭播放、质证,该类证据上传速度较慢;系统无法与第三方平台对接等问题。

6.调研中收集到的其他问题。主要是操作层面的技术问题,包括:庭审系统登录时间较长,语音、视频不清晰、不稳定,无法实现多方当事人同时在线;庭审笔录无法实现逐页签字,笔录签字过程中二维码扫描不便,签字无法有效提交;庭前核验诉讼参与人身份过程中,身份证等证件无法清晰展示;在线庭审过程中,法庭无法确保诉讼参与人遵守法庭纪律,存在诉讼参与人对庭审情况进行录音录像以及其他违反法庭纪律的风险;在线庭审旁听人员范围不固定,且由于通道不足,不能实现多方旁听人员同时在线旁听等。

调研中,当事人和法院工作人员也对解决在线庭审尤其是证据审查问题提出了部分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课题组将在下文分类进行分析讨论。

二、在线庭审证据审查的法律依据问题及其完善

(一)在线庭审证据审查的法律依据不足

我国现有的民事法律制度为在线庭审中的证据审查提供了有利的借鉴和法律的空间。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及证据规定第七十六条肯定了证人在因健康原因、交通不便、不可抗力等确有困难的情形下可以通过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2018年9月7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互联网法院组织在线证据交换的,当事人应当将在线电子数据上传、导入诉讼平台,或者将线下证据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进行电子化处理后上传至诉讼平台进行举证,也可以运用已经导入诉讼平台的电子数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第十一条规定了互联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质证、认证规则。《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审理规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在线举证和网上质证的要求,包括当事人将证据拍照、扫描或电子证据等上传至诉讼平台;涉及实物证据,一般要求当事人在庭审前邮寄给审理法官,在庭审时在线展示给各方当事人。《广州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规程》第五章对电子证据的举证、质证和认证做了相关规定。

上述规定都为完善在线庭审中的举证、质证及认证规则提供了依据,但从法律法规的层级和规范完善的角度,没有系统性的法律依据将无法满足在线庭审迅速发展的需要。首先,在线庭审中证据举证、质证和认证规则并没有通过民事诉讼法或司法解释予以确立。立法上的缺失使得在线庭审方式仅发生了形式的变化,而没有系统的制度确认和规则规制,限制了在线庭审的发展和普及。其次,现有的可供参考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证据举证、质证和认证的内容均是概括性规定,缺乏系统性和细致全面的规定,无法应对和解决在线庭审实务操作中出现的诸多问题。

(二)在线庭审证据审查法律依据的完善

面对上述问题,完善在线庭审举证、质证及认证规则时,应着眼于完善在线庭审模式的法律规范本身,而不能仅局限于证据部分,借助现有法律规范为在线庭审模式留下制度、法规的接口,建立完善的法律规范和规则体系。

一方面,可以在现行诉讼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增设在线诉讼或者在线庭审的章节,对现有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和整合,以消除在线庭审规范与现行规定在立法上的冲突和规范上的矛盾,为在线庭审的证据举证、质证和认证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提供系统、明确、详尽的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在立法的完善上,可以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以及互联网法院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就在线庭审的适用情形、启动与转换、庭前准备、开庭宣布与告知、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陈述最后意见、法庭调解、宣布休(闭)庭及笔录签名等开庭的全部内容,特别是法庭调查阶段证据的举证、质证和认证方面,进行系统、细致的立法规制,为在线庭审的操作提供立法依据和规则指导。

三、在线庭审证据审查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冲突与协调

在线庭审以法律经济学为基础,这就决定了在线庭审模式下包括证据审查在内的诉讼程序更加便捷和简化。然而,证据审查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是进行实体裁判的依据,是案件审理中最为核心的部分。在线庭审对于法庭调查阶段的举证质证部分进行简化,可能导致一定程度上偏离诉讼法基本原则。

(一)在线庭审中举证质证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冲突

  1. 在线庭审中举证、质证与处分原则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和偏离。在线庭审相较于传统庭审模式,依托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和使用,对于当事人诉讼能力必然提出更高的要求。如因当事人对在线庭审模式下举证能力不足影响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实现,无疑会影响案件事实本身的查明,最终影响审判的公正,这与采用在线庭审的初衷相悖。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在理念和模式上逐渐向“当事人主义”倾斜,在这种背景下,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处分原则更为凸显。处分原则要求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对于庭审模式和举证质证方式而言,如果限制当事人对在传统庭审或在线庭审模式下举证质证的权利,则是对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的偏离。

  2. 在线庭审中举证质证与平等原则存在一定程度的偏离和冲突。平等原则是现代法治的精髓,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如果在线庭审模式的适用仅从效率的角度出发,使当事人平等原则失去保障,就失去了继续存在和适用的价值和意义。不可忽略的是,在线庭审作为新兴庭审模式,其技术尚未成熟且不断发展,这就要求参加庭审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具备相关的互联网知识和应用水平,以保障其诉讼能力尤其是举证、质证能力的实现。然而,对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而言,可能是全国范围内任何地区的民事主体,受地区间经济、教育等的不平衡因素影响,不同主体的诉讼能力存在显著的差异,最基本的就是举证和质证能力的差异。如当事人因此无法通过在线庭审模式完成传统庭审模式下能够完成的证明责任,就要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庭审模式的不同可能导致案件当事人的程序上的不平等,进而导致实体权利的不平等。

    (二)在线庭审中举证质证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协调

    在线庭审模式是对传统庭审模式的拓展和延伸,其并非一种独立的新机制,所以在线庭审模式的整个过程必须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相协调,以保障当事人举证质证权利的实现。

  3. 在线庭审中举证、质证与处分原则的协调。为提高当事人对在线庭审的接受度,进而保障其对审判结果的接受度,前提就要在程序上遵循处分原则,即让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充分考虑自身诉讼能力、在线庭审模式和案件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在传统庭审与在线庭审模式之间作出最优选择,以保障案件审理中当事人举证、质证能力的实现。具体而言,启动在线庭审程序时,可以根据案件不同情况,由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向法院提出适用在线庭审的申请,或是由法院主动建议并经当事人同意后采用在线庭审审理案件。在案件采用在线庭审进行审理的过程中,法院如果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在线庭审的,可以在向当事人释明的基础上将案件在线庭审转为线下审理;或者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申请将在线庭审改为线下传统审理方式且有正当理由的,法院也可对庭审方式进行转换。无论何种情况,法院绝对不得违反处分原则,以任何理由强制诉讼参与人适用在线庭审,或不适用在线庭审。

    第二,在线庭审中举证、质证与平等原则的协调。平等原则具有广泛的含义,在庭审方式的选择与适用中集中体现为两方面:一方面,当事人的权利能力平等,比如各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诉讼能力的实际情况选择在线庭审或传统庭审方式,确保信息技术的使用不会对诉权的平等产生影响;另一方面,当事人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比如民事、商事及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案件中,法院可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经确认各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的,可以主持在线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当事人同意,可在线签署调解笔录。

    (三)设立在线庭审模式适用、启动与转换规则

    1、在线庭审模式的适用规则

    关于适用在线庭审的案件类别,根据课题组调研,并结合现有的研究成果,从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认证的角度出发,主要是以下几类案件:一是证据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二是没有新证据、新事实的二审案件。在上述两类案件中,当事人举证不存在困难,对对方证据无异议或异议不大,法院能迅速查明案件事实,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同时也能保障其实体权利,保证案件审判的公正性。三是包括证人在内的诉讼参与人不便出席传统庭审的案件。如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及证据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了证人在因健康原因、交通不便、不可抗力等确有困难的情形下可以通过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从便利诉讼参与人的角度,此类案件可适用在线庭审模式进行审理。

    不能忽略的是,一些案件不适用在线庭审,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不宜公开审理的案件,案情复杂、重大、敏感的案件,对证据举证、质证和认证存在困难的案件,以及其他因客观原因不能实现在线庭审的案件。

  4. 在线庭审模式的启动规则

    针对不同的案件情况,应采用不同的在线庭审启动规则:

    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也就是说,在符合上述可适用在线庭审模式的案件审理中,法院经审查认为适用在线庭审不会对当事人权利造成任何损害的,能够实现审判目的的,可以主动建议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适用在线庭审来解决纠纷,在各方当事人均同意的情况下适用在线庭审。

    第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关于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时,经当事人申请、法院许可,证人可以采用视听资料或视听技术作证的方式。参照此规定,各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符合上述可适用在线庭审模式的案件审理中,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适用在线庭审的申请,法院审查确定是否符合在线庭审的条件,并在一定期限内对其申请是否准许作出回复。

  5. 在线庭审模式与传统庭审模式的转换规则

    在设立在线庭审的适用和启动规则的同时,还应当设计在线庭审与线下的传统庭审之间的转换程序。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完成部分诉讼环节。借鉴此规定,当出现各方诉讼参与人意愿选择、审理中发现案件宜适用或不宜适用在线庭审、因客观因素变化可实现或无法实现在线庭审等情况时,可以灵活掌握,实现在线庭审与线下的传统庭审方式的转换工作。对于需要多次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也可以采用在线庭审与线下的传统庭审相结合的审理方式。比如,在线下传统庭审中完成证据交换和质证,诉讼参加人仅需就事实本身和法律适用发表意见,就可由线下转为线上,采用在线庭审,以减少当事人诉累,提高审判效率。

    四、在线庭审书证、物证审查规则困境及完善

    书证和物证是传统庭审方式中最基本的证据形式,在传统证据中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是诉讼实务中最为常见的证据形式。

    (一)书证、物证的最佳证据规则

    书证、物证的最佳证据规则,实质上是原始书证、原始物证规则,也就是说在传统庭审中的举证、质证和认证阶段,当事人在使用书证、物证时,要尽可能地提交书证、物证的原件、原物或者副本、确实没有的再提交复印件、复制件等以便质证和认证。因在传统庭审中,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时常对某些书证和物证的真实性、原件与复印件的核实、细微差异的分辨等提出异议,上述情形可能导致法院作出不同的判断,进而导致对案件事实的不同认定,法院亦时常需要借助鉴定等途径对相关证据进行认定。书证、物证的最佳证据规则在传统庭审的举证、质证和认证阶段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系统理论,而在线庭审无疑给书证和物证的质证和认证提出更高的挑战。

    (二)在线庭审中书证、物证审查困境

    在线庭审实务中,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一般是将书证、物证通过拍照、扫描等方式使之电子化,并通过在线传输的方式提交,以供法庭查看和对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质证。这些电子化的书证和物证在质证、认证过程中存在两个困境:

    第一,电子化的书证、物证与最佳证据规则的冲突。经在线传输的电子化的书证、物证必然不是原件、原物,甚至在线庭审的方式使得电子化的证据无法与原件、原物进行核对。在这种情况下,这些证据如何核对及辨别真伪,是否能达到与原件、原物相同的证明力,是否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据价值,以及在何种情况下能够满足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这些是在线庭审模式给书证、物证的质证、认证提出的问题。

    第二,电子化的书证、物证的安全性、稳定性、真实性存疑。在线庭审需要依托于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和完善的技术支持,但众所周知,网络环境难免存在不安全、不稳定的因素,且电子数据极容易被伪造和修改,因此,电子化的书证、物证的安全性、稳定性、真实性、完整性难以得到保障,其证明效力无疑会减弱。

    (三)在线庭审中书证、物证审查规则的完善

    传统庭审模式中关于书证、物证的证据审查规则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在线庭审发展的需要,为与最佳证据规则相协调,更为确保在线庭审公正性的实现,需要对在线庭审中书证、物证的审查规则进行设计和完善。

    首先,电子化的书证、物证与最佳证据规则的协调。如前所述,经在线传输的电子化的书证、物证必然不是原件、原物,将其提交法庭和对方当事人进行认证和质证,一定程度上确与传统庭审中的最佳证据规则相背离。但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否认电子化书证、物证复印件、复制件的证据效力。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了在“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的五种情形下,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规定第六十一条也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除非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以及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因此,电子化的书证、物证具有一定的证据效力,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其次,设立在线庭审中书证、物证审查的具体规则。对于书证、物证在在线庭审模式下的困境,走在智慧法院前列的杭州互联网法院提出一种解决思路,其在《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审理规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当事人将证据拍照、扫描或电子证据通过法院诉讼平台在线提交,实物证据需在庭审前邮寄至法庭,双方当事人对提交的证据进行在线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也规定,互联网法院组织在线证据交换的,当事人应当将在线电子数据上传、导入诉讼平台,或者将线下证据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进行电子化处理后上传至诉讼平台进行举证,也可以运用已经导入诉讼平台的电子数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当然,对于书证、物证的质证、认证而言,这种解决思路仍存在一定的弊端,诸如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只能在线查看而无法观察证据原件从而对细节作出精确的判断,但在线庭审模式是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为提高效率的一种新型庭审方式,它的出现势必改变传统的质证方式。作为一种新的庭审模式,对于在线庭审中书证、物证的质证和认证,应建立新的规则: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可将书证、物证通过拍照、扫描的方式形成电子化数据,并将电子化数据上传、导入平台,或者将线下证据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进行电子化处理后上传至平台。其他诉讼参加人申请核对证据原件的,可由提供证据的诉讼参加人在摄像头前展示证据原件,其他诉讼参加人核对后质证。这更有利于让诉讼参加人更直观、更有针对性地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但以在线方式展示的证据并不能完全替代实物证据,仅是在线庭审模式下不方便提交证据情况下的救济策略,否则原始证据在很多情况下都会变成传来证据。如一方对在摄像头前展示证据原件的方式有异议的,法庭应当遵循最佳证据规则,要求提供证据的诉讼参加人提供原件,并与各方诉讼参加人协商,在指定时间到法院进行现场确认并发表补充质证意见。涉及实物证据,一般要求诉讼参加人在庭审前提交给法庭。在庭审时,审判辅助人员在线展示给各方诉讼参加人。

    我国法律并未否定证据复印件的效力,无论证据的呈现方式如何,均服务于证据的认定和事实的查明,庭审方式的改变不能妨碍公正原则的实现。当在质证和认证环节中发现,通过在线庭审无法达到目的时,应转换为传统庭审方式。

    再次,根据证据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在线庭审模式下对视听资料这一证据的审查规则,也可参照上述书证、物证的审查规则,但需要注意的是证据规定第十五条同时规定,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最后,为与在线庭审模式效率原则相契合,在举证质证阶段,法庭可询问诉讼参与人提供的证据是否与庭前提交给法庭的内容或者在线上传的内容一致,有无补充。诉讼参与人有补充的,应当说明理由,由法庭决定是否允许其当庭上传至平台。法庭将各方无争议的证据予以固定,并引导诉讼参加人仅围绕有争议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五、证人在线作证的难题及解决

    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在传统庭审中具有较高的证据价值,既能促进诉讼参与人更为积极地参与案件审理,又能根据直接言辞原则,使法庭对相关联的其他证据进行检验核实,从而形成对全案证据的综合性判断,进而迅速查明案件事实。

    (一)证人在线作证的优势

    证人在线作证除了上述传统庭审证人出庭作证的优势之外,还具有传统庭审证人出庭作证不具备的意义:

    其一是为诉讼参与人减轻诉累、节省诉讼成本,同时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这一点上文已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其二是解决证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庭作证的难题。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及证据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了证人在因健康原因、交通不便、不可抗力等确有困难的情形下可以通过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在线庭审模式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拓展了审判的方式,为远程作证提供了可能。

    其三是可有效缓解证人对出庭作证的抵触情绪。从审判实务看,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率低,证人或受传统文化影响而不愿涉诉,或因害怕惹麻烦甚至被打击报复。在线庭审模式为证人提供在线作证、远程作证的选择,能够有效缓解甚至消除这些外界因素给证人造成的压力,使其较为轻松地参与庭审,从而缓解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困境。

    (二)证人在线作证的实务运行难题

    现行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定为证人在线作证提供一定的法律空间,但在实务操作中,证人在线作证仍存在许多问题,比如技术支持保障存在问题、缺少传统庭审中的庄严法庭气氛等,而尤为突出的是证人在线作证制度目前适用法律单一,具体规则尚未确立。现行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证据规定虽然为证人在线作证提供了法律空间,但仅规定了适用的四种情形,且近年来我国各级各地法院都在积极探索在线庭审模式,在线作证的法律规定却仍未有增加和发展,依据较为单一。因此,证人在线作证的适用至今未确立具体可操作的统一规则,导致各级各地法院仍摸着石头过河。

    第一,证人在线作证的身份认证难题。在线庭审模式中,对当事人及包括证人在内的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身份认证是保障庭审有效、顺利进行的前提,更是维护庭审公正性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关键。目前,在线庭审的身份认证技术还很欠缺,许多法院仅通过照片与视频中的证人面部特征比对的方式进行认证。然而,因证人身份的特殊性和对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性,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这种比对方式心理接受度不高,且确存在一定的风险,严重影响了庭审的效果,甚至可能影响审判的公正性。

    第二,证人如实作证的保障难题。在传统庭审中,根据直接言辞原则,法庭可以与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听取其语言,近距离观察其形态、表情、肢体动作等,分析其证言的真实性,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而证人在线作证、远程作证时,由于网络技术的局限性,法庭只能通过视频观察证人、听取证言,这就对法庭的观察力提出更高的挑战,也难以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影响到审判人员对于案件事实的准确把握和认定,进而影响到案件审判的公正性。

    (三)证人在线作证的规则完善

    证人作证相比于其他证据形式,有其突出的证据价值,也有其特别的规则。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则,解决证人在线作证的实务运行问题,才能让在线庭审模式更为完善。

    首先,完善证人身份的认证规则。在线庭审模式中,证人的身份认证规则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规则一致。目前,为解决在线庭审的身份认证难题,最高法院、多个互联网法院和其他地方法院给出了自己的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或者国家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等在线方式完成身份认证,并取得登录诉讼平台的专用账号;《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庭审规范》规定,法院应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等在线方式核验诉讼参与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诉讼参与人应使用自己的专用账号登录平台参加在线庭审,法定代表人应出示居民身份证并经法院远程查验;《广州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规程》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通过平台进行用户注册,取得专用账号、设置密码,并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或者国家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认证完成身份认证;《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审理规程》规定,当事人使用诉讼平台系统进行身份认证,通过网络实名认证、人脸识别或法院线下认证等方式完成实名认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程》规定,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实名手机号码关联等方式在线完成身份认证,提供各方诉讼参与人诉讼平台专用账号,实现“人、案、账号”匹配一致。因在线庭审模式在我国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受在线庭审技术保障条件的制约,许多法院多采用较为简易的方式对证人的身份予以认证。目前较为通用的在线身份认证方式为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或者国家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目前最为常用的身份认定方式就是由包括证人在内的诉讼参与人在庭前将证件证照复印件等材料提交法院,在证人在线作证前,让证人在线出示自己的身份证件,或通过识别其面部特征直接进行辨认,通过简单的证件比对的方式在线核验诉讼参与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其次,禁止旁听规则在在线庭审模式中的适用。有证人参加在线庭审的,仍需要遵守证据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的规定。审判辅助人员可事先与其取得联系,告知其应当在本院认可的场所参加在线庭审,不得与一方诉讼参加人于同一场所参加庭审;在审判辅助人员对证人身份进行在线核实后,告知其先行退出平台,等候传唤其参加在线庭审;在证人完成作证后,告知其及时退出平台,或者采用音视频信号隔离等技术,确保证人在作证前、完成作证后不能在线旁听庭审。

    再次,证人如实作证的保障规则。为防止证人因缺乏司法约束以及因在线庭审相较于传统庭审的庄严感缺失而未履行如实作证的义务,应对证人如实在线作证进行规则上完善。一是证人出庭保证书制度。根据证据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第七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的,应当签订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因此,证人在线作证前,法庭仍需明确告知其责任、义务以及作伪证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证人应当按照法院的要求,自行书写并签署保证书,或者签署法院在开庭前向其送达的如实作证保证书,并在视频连线中进行宣读。二是设立证人庭后在线签署笔录规则。在传统庭审中,一般要求证人在庭审笔录中证人证言部分进行签字确认,在线庭审模式中,证人仍需对其在线作证的笔录部分进行签字确认。三是庭审录音录像规则。在线庭审过程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全程录音录像。庭审结束后,可按照相关规定或审判管理要求及时刻盘归档。在线庭审录音录像和归档的要求,也是对证人证言真实性的保障措施,可备后来者查询。

    最后,需要补充说明的是,鉴定人、翻译人参加在线庭审的,可参照证人出庭的方式执行。

    六、在线庭审中电子数据审查规则的完善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将电子数据确立为证据的形式之一,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对电子数据这一证据形式进行了界定。证据规定第十四条进一步充实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和范围。随着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和发展以及在线庭审模式在全国法院范围内的逐渐普及,电子数据在证据中所占的比例将越来越高。但目前对电子数据这一证据形式的规定散见于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部分章节,同样缺乏统一的举证、质证和认证规则。规则的不统一、不确定必然影响对案件裁决的公正性。

    电子数据在涉网案件中是最常见的证据形式,电子证据质证、认证和认证问题是涉网民事案件审判中的重要问题。在线庭审技术的发展,为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的提供了更便捷的环境,同时也对该证据形式的举证、质证和认证提出了更高的挑战,其举证的难度和质证、认证的复杂性将更为突显。

    目前,已有相关的规范可以为在线庭审模式下电子数据的举证、质证和认证规范提供有价值的借鉴,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一条,尤其是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需着重审查六项内容;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互联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广州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规程》第五章规定了电子证据的内容;尤其第二十八条规定,通过电子签名、电子数据摘要值校验、区块链等技术,保障电子证据平台存储的数据不被篡改;第三十一条规定,电子证据平台对当事人或者平台接入方提交的原始文件副本进行加密运算后,取得电子数据摘要值,并与先行存储的电子数据摘要值进行自动比对验证。

    由此可见,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型证据形式,其在传统庭审和在线庭审模式中的质证和认证方面均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多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区块链等技术辅助进行质证和认证。其中对于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天津三中院知识产权法庭也做过相关的调研。通过调研,区块链可分为:公有链、联盟链和私有链,已经引入区块链技术的互联网庭审系统一般采用联盟链技术架构,如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见下表)。

     

    “三家”互联网法院采用区块链概况

法院

区块链模式

规范性文件

名称

应用展示

北京互联网法院

业务链、管理链、生态链三链合一(联盟链)

《天平链应用接入技术规范》《天平链应用接入管理规范》

天平链2.0版

已跨链接入区块链节点19个,完成版权、著作权、互联网金融等9类25个应用节点数据对接

杭州互联网法院

区块链程序全链路能力层司法联盟层三层机构(联盟链)


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

已链接公证处、司法鉴定中心、CA、法院等节点,支持对接更多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的联盟链。

广州互联网法院

司法区块链、可信电子证据平台和司法信用共治平台(联盟链)


网通法链智慧信用生态系统

已链接9个区块链节点,接入“BAT”等30余家互联网平台数据

除北京、杭州、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积极探索区块链技术在司法审判中的深度应用外。201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杭州举办的“司法区块链平台建设应用研讨会”上宣布正在搭建人民法院司法区块链统一平台,已完成最高人民法院、高院、中院和基层法院四级多省市21家法院,以及国家授时中心、多元纠纷调解平台、公证处、司法鉴定中心等节点建设,超1.8亿条数据“上链”存证固证,并支持链上取证核验。从上述法院的实践看,“区块链技术+互联网在线庭审”的优势正在凸显,这一模式促进优化审判流程、提升审判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智能、便捷、优质的司法服务。

结语

互联网法院的设立以及在线诉讼在全国法院范围内的发展,显示了包括在线庭审在内的在线诉讼模式的优势,以法律经济学为基础和出发点的在线庭审模式固然能化司法资源配置、减少当事人诉累,但其仍然是传统庭审模式的拓展和延伸,最终都是追求和保障公正目标的实现。这就要求在线庭审中的证据审查,必须与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相协调。本调研以在线庭审优缺点展现最为充分的民事诉讼程序为例,对在线庭审中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规范的完善、原则的协调及规则的设立展开分析阐述。其中,调研更侧重于解决问题,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证据形式在在线庭审模式下的举证、质证和认证的规则进行设立和完善,以期解决当下在线庭审证据审查这一庭审关键环节中存在的问题,进而为在线庭审在全国各级各地法院的发展扫清障碍,进一步推进法院在线庭审进程,促进审判体系化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责任编辑:郑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