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三中院始终坚持将“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作为检验学习成效的重要标尺,忠实践行司法为民的服务理念,近日,成功调解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三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撤诉,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近花甲之年的高某甲因患双相情感障碍在天津市安宁医院(以下简称医院)住院治疗,但拖欠住院费近一年之久。医院与其协商未果后,将高某甲及其独生女儿法定代理人高某乙诉至法院。一审期间,医院申请追加高某甲的单位天津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由高某甲与高某乙共同承担欠付医药费用。高某乙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三中院。二审期间,承办人了解到高某乙之所以不愿承担父亲的医疗费,系因其十几岁时父母即离婚,后一直随母亲生活,与父亲感情不深,直至父亲因病住院才作为家属进行必要签字。公司认为对高某甲已经尽到善意扶助义务,比如多次陪同其及时就医、垫付医药费等,不应再承担任何费用。医院表示一审判决后,高某甲还在住院,已再次拖欠治疗费用,会继续提起诉讼。针对上述情况,在二审庭审结束后,承办人没有将案件一判了之,而是找到高某乙母亲深入谈心,耐心听她诉说家庭情况后向其说理释法,然后又分别与医院和公司进行沟通,结合案件实际对各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尽最大努力化解纠纷,最终三方达成和解,由医院减免部分费用、公司进行人道关怀帮助、高某乙补齐余款并办理父亲的出院手续。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得到一揽子解决,无后顾之忧,实现案件“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