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多年未见的老父亲精神障碍医疗费谁来担?
分享到:
作者:刘光顺  发布时间:2021-09-15 17:18:28 打印 字号: | |

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三中院始终坚持将“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作为检验学习成效的重要标尺,忠实践行司法为民的服务理念,近日,成功调解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三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撤诉,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近花甲之年的高某甲因患双相情感障碍在天津市安宁医院(以下简称医院)住院治疗,但拖欠住院费近一年之久。医院与其协商未果后,将高某甲及其独生女儿法定代理人高某乙诉至法院。一审期间,医院申请追加高某甲的单位天津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由高某甲与高某乙共同承担欠付医药费用。高某乙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三中院。二审期间,承办人了解到高某乙之所以不愿承担父亲的医疗费,系因其十几岁时父母即离婚,后一直随母亲生活,与父亲感情不深,直至父亲因病住院才作为家属进行必要签字。公司认为对高某甲已经尽到善意扶助义务,比如多次陪同其及时就医、垫付医药费等,不应再承担任何费用。医院表示一审判决后,高某甲还在住院,已再次拖欠治疗费用,会继续提起诉讼。针对上述情况,在二审庭审结束后,承办人没有将案件一判了之,而是找到高某乙母亲深入谈心,耐心听她诉说家庭情况后向其说理释法然后又分别与医院和公司进行沟通,结合案件实际各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尽最大努力化解纠纷最终三方达成和解,由医院减免部分费用、公司进行人道关怀帮助、高某乙补齐余款并办理父亲的出院手续。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得到一揽子解决,无后顾之忧,实现案件“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郑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