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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用司法保护每一个“未成年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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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6-01 16:52:35 打印 字号: | |

三中院自建院以来,始终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始终大力推进少年审判深入发展,始终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利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氛围。2020年至今审结涉未成年人各类案件69件其中刑事案件3件民事案件66件。案件类型主要包括涉离婚后监护权争议、抚养关系变更、抚养费、探望权等,涉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涉未成年人财产分割,涉未成年人参与雇佣及劳务活动受害、致害。值得关注的问题包括:

1.低幼儿童户外活动、参加感统训练等娱乐活动中出现伤害事件

案件中,有父母、看护人注意力不集中导致孩子走失出险,也有共同参与活动的儿童无法控制自身身体动作导致其他儿童损害,还有因户外游乐设施未能起到安全保障作用导致低幼儿童出险。此类事件往往给受害儿童家庭造成身心痛苦。需要注意的是,带领低幼儿童出外活动时,儿童看护人需要保持高度注意,既要时刻注意自家儿童是否处于自己视线以内,是否处于平衡和安全状态,也要高度注意身边其他儿童的情绪状态和身体动作,避免难以控制自己身体和情绪的低幼儿童因磕碰、打闹等造成自己或他人的损害。另外,此类案件也给提供低幼儿童户外及娱乐活动场所服务的机构和单位提出警示,凡不限制低幼儿童参与的活动场所,需要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对护栏高度和间隔,对设备材质及硬度,对警示标识等等,都要事先考虑到低幼儿童需求,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离婚纠纷后续的监护、抚养、探视问题

夫妻离婚后大多数情况下都对子女抚养关系、抚养费及探视等事项作出安排。但部分案件中仍出现双方就探视的方式和效果发生争议,就子女抚养关系或抚养费用再起争议等情况。在此类案件中,法官需要本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成长环境最优考虑处理监护、抚养权争议,从维系父母子女亲情感情需要判断探视时间、频次的合理性,从父母各自经济能力和子女教育成长需求等多层面衡量抚养费标准,最大限度地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同时也建议离婚后父母家长能在接触交流过程中,尽量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考虑,平和沟通,相互协作,避免对未成年人造成更多无形创伤。

3.对16岁以上未满18岁未成年人参与各类雇佣、劳务活动等情况下的身心健康及行为责任承担

16-18岁间的未成年人逐步走向社会、有限度地参加劳务活动,是父母家庭及整个社会乐见其成的事情。有案例表明,在此段成长期内的青年,对各类光怪陆离的网络诱惑抵御能力有限,处理社会事务经验较差,属于易触发风险的人群。对于雇主而言,在雇佣此类青年从事劳务时,必须将其身心尚未完全成熟、社会经验尚属空白、自控力尚有缺陷等问题考虑在内,给予较高的注意和督导,限控财务权限、防范行为风险、保障人身安全,让其在合理限度内承担职责,把好青年成长期的最后关口。

   

 

 

 
来源:研究室、民一庭
责任编辑:郑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