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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贯彻两法守护明天】用司法保护每一个“未成年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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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研究室、民一庭  发布时间:2021-05-31 17:49:31 打印 字号: | |

【以案释法:贯彻两法守护明天】用司法保护每一个“未成年的你”

 

供稿部门:研究室、民一庭

 

三中院自建院以来,始终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始终大力推进少年审判深入发展,始终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利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氛围。

    值此“六一”儿童节到来之际,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学校、家庭等多方主体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关注和关爱,现推出三篇典型案例。

案例一:刘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与张某婚后于2011年生有一女张某某。两人2016年协议离婚,婚生女张某某随张某在天津共同生活,刘某行使探望权。刘某现居住在河北省,为了让孩子在父母离婚后仍能感受到父母完整的爱,曾多次将张某某接到身边照顾。张某为方便孩子上学购买有学区房,但由于工作原因,张某陪伴孩子时间较少,孩子多由奶奶照顾,奶奶同时还有其他孙辈需要照顾。2019年因张某某生病,刘某将张某某带回其现居住地生活数月,在此期间悉心照顾,并为张某某办理入学,现已就读三年级张某某在刘某处已形成稳定的生活、居住、学习状况,也满意目前的成长环境。刘某向法院提起变更张某某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案审理期间,张某某已满八岁,其向法院陈述愿意随刘某共同生活。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频繁改变子女的生活环境,特别是在津冀两地频繁往返,舟车劳顿,对子女的成长并无益处。婚生女跟随刘某生活数月,并已就学,已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给子女稳定和谐的成长环境出发,充分考虑并尊重已满八周岁婚生女本人意见,且刘某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亦无法定的不宜抚养子女的情形,故对刘某要求抚养婚生女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审查张某提交的工资证明,考虑婚生女的年龄,居住地的生活水平,酌定自2019年9月起至婚生女独立生活日止,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父母在子女未满八周岁时离婚,子女年满八周岁后希望跟随另一方生活,法院依法判决变更抚养关系的典型案例。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应当首先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为原则,给子女稳定和谐的成长环境,并同时考虑能独立表达的子女的意愿和父母双方对于抚养孩子的意愿、经济能力、身体状况等。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离婚时一旦确定了抚养关系,若无特殊情形,法院不会支持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后,均能妥善照顾未成年子女需要,积极主动为其营造健康舒适的生长环境,值得肯定。但女儿满八周岁后,跟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发育,女儿也向法院表达了愿意跟随母亲生活的意愿。母亲一方也为女儿未来生活学习作出较为稳定的安排。本案法官在未成年人自主意愿的基础上,对比双方所能提供的生活学习条件,力求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和成长环境。最终双方均能息诉服判,取得较好社会效果。本案判决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但裁判精神契合新修民法典关注未成年人利益的立法精神。民法典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对此种抚养关系变更案件的司法裁量也作出规定,因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而抚养权变更直接影响其权益,为了未成年人能在更好的环境健康成长,应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而这也与本案法官裁量规则相同。

案例作者:魏婷

 

案例二:刘某与某直播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2002年出生,初中辍学。刘某父母从事蔬菜批发经营,2018年将刘某派至某地区帮助打理蔬菜批发生意,并独自在蔬菜批发市场居住。2018年10月,刘某父亲授权刘某在某银行开设银行账户,用于收取蔬菜货款。因为忙于生计,父母很少过问孩子的情况。刘某晚上无聊,被网络直播所吸引,便使用其手机号码(该手机号码登记在其母亲名下)注册直播平台账号,很快被某女主播吸引,打赏、致谢、单独表演、更多的打赏。据刘某银行卡交易明细记载,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该银行账户通过微信支付、支付宝、网银在线等方式向直播平台账户内陆续充值,单次充值上限10000元,累计充值近160万元。充值金额兑换为直播平台的“虚拟货币”。当刘某打赏自己喜欢的女主播时,就可以用这些“虚拟货币”打赏。因为蔬菜零售商交来的菜款都被刘某支出,造成没有钱向蔬菜供应商付款,很多人开始找刘某父母要账,刘某偷偷网络打赏的事情才被发现。后刘某的父母要求公司返还全部打赏金额,遭到公司拒绝成讼。

裁判结果

法院根据刘某所使用的支付宝、微信号实名登记情况,以及其观看直播的时间、打赏消费习惯、所关注的平台主播类型等特征,特别是查明其在打赏的时间段独自在蔬菜批发市场居住的情形,认定刘某为本案的直播打赏人。一审法院判决由直播公司返还刘某四十万元。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法院多次组织调解,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细致的释法明理,双方达成庭外和解,某直播公司自愿返还全部款项并履行完毕。上诉人刘某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二审法院予以准许。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未成年人打赏主播案,案发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报道。承办法官详细核实涉案情况,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并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在充分分析案件裁量结果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以及对网络直播平台信誉的影响等因素后,决定以最大的诚意和努力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法官向当事人释明了最高法院已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向当事人明示了案件可能的裁量结果,同时也告知当事人《民法典》虽未正式公布,但最高法院已经明确认可了在网络打赏案件中强调直播平台审查监管责任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裁判规则。经过法官详细的释法明理,直播公司对案件处理结果有了合理预期,愿意主动践行社会责任,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最终退回刘某某所有的打赏款项,达成了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上诉人撤回起诉。一起可能同时对双方名誉信誉造成负面影响的案件消弭于无形。本案中直播公司所体现出的担当精神值得肯定,同时案件处理结果也有利于网络直播平台自觉反思自身社会责任,采取更有效措施对未成年人在网络平台上的非理性行为进行审查监管,同未成年人父母一道,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强有力保障。民法典施行后,其第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对于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打赏主播案件提供法律依据。未成年人在互联网上打赏主播后,家长可提供相关证据进行追讨。家长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的事实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打赏行为由未成年人独立实施;二是未成年人所实施的打赏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民法典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让未成年人打赏主播的支出能够追回。但无论是平台的监管还是制度的完善,都无法“根治”未成年人大额打赏主播这一痼疾,若想标本兼治,未成年人树立正确金钱观至关重要。家长在平时应多教育未成年人理性上网,养成良好消费习惯,同时积极关注未成年人动向,防范于未然。学校也应加大教育宣传力度,促成未成年人树立正确金钱观,帮助未成年人健康茁壮成长。

案例作者:田雷、舒琦、魏婷

 

案例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郭某鸿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郭某浩(郭某鸿之父)于2018年12月26日为郭某鸿投保合同编号为P030000016126507号的少儿福上福(主险)及少儿福上疾基等六项附加险的保险,按约定每年缴纳保险费4885.27元,现已缴纳两年的保险费计9770.54元。投保时,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业务员根据郭某浩的告知,勾划填写《人身保险投保书》,在“健康告知”栏06项“您过去五年内是否曾住院检查或治疗(包括健康体检)结果异常”后,投保人项下勾划为“是”,在被保险人项下勾划为“否”,08项“您是否目前患有或过去曾经患过下列疾病或手术室?若‘是’请在说明栏告知 A.脑、神经系统及精神方面疾病,例如:癫痫、脑中风、脑炎、脑膜炎……”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项下均勾划为“否”;在“说明栏”中填写如下内容:“‘说明对象’项下填写:投保人,‘说明内容’项下填写:2015年11月14日因急性脑膜炎在天津市儿童医院住院,未手术,目前治愈”。投保时,郭某浩如实向业务员周会兰告知了郭某鸿于2015年11月在天津市儿童医院住院,原因是脑膜炎的情况,但是周会兰在勾划时,误将上述情况勾划为投保人项下,但周会兰在“说明栏”中已经填写了“2015年11月14日因急性脑膜炎在天津市儿童医院住院,未手术,目前治愈”的情况。该《人身保险投保书》通过周会兰手机软件上传后,审核未通过,后经人工审核通过。

2020年5月8日至2020年5月20日,郭某鸿因颅内占位性病变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住院诊治,并于2020年5月11日在全麻下行右颞开颅病变切除术+人工硬脑膜修补术+术中导航+B超术治疗。现郭某鸿已出院。

郭某鸿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于 2020年6月17日向郭某鸿发送《理赔决定通知书》,内容显示,解除案涉保险合同并通融退还保险费9770.54元。该退回的保险费已转账至郭某浩银行账户中。郭某鸿因此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保险金260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鸿提供的《人身保险投保书》和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证明郭某浩在为郭某鸿投保案涉保险时,向保险公司业务员如实告知了郭某鸿的病情,误将被保险人郭某鸿的病情勾划为投保人郭某浩的,是因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工作失误所导致,与投保人无关;且案涉保险审核时曾经过被告业务员手机软件自动审核和人工审核两次审核程序,最终经过人工审核通过核保程序,并使保险合同成立,对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并没有过错。保险公司连续两期收取保险费,应认定为其同意承保。虽然2020年6月17日保险公司向郭某鸿发送《理赔决定通知书》,通知解除案涉保险合同并退还保险费9770.54元,但保险公司的上述行为没有法律依据,郭某鸿亦不认可,故对郭某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未成年人商业疾病保险金赔付纠纷。案中未成年人曾患脑膜炎在儿童医院就医的事实,未成年人父母在保险合同签订时即已经如实告知,仅因保险业务员的错误导致患病信息错填入投保人一栏。法院据此认定,保险公司作为专门从业机构,应当对合同内容的准确性承担较高的审查责任和注意义务,对业务人员的工作错误应承担责任。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该儿童的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本案裁判结果,保障了未成年人所在家庭在儿童重大疾病来临之际能够如约得到赔付,给予患病的未成年人以更好的照顾和保护。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作为法院裁判考量因素常见于婚姻家事领域。患病儿童的保险合同纠纷在审判实践中并不多见。本案患儿父母能够做到诚信履约,保险公司在明知该患病事实存在的前提下签订保险合同,即应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坚持履约,为患病儿童提供合同应有的保险保障,共同达成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目标。

案例作者:徐成

 

 

 

 
责任编辑:郑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