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群众利益无小事”,为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全面升温,三中院民三庭深入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制定“为群众办实事”和“党建与业务融合”两个清单,将提升办案质效作为清单重要内容,从案件实际出发,选择最有利于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方式,妥善处理涉及房屋销售、房屋租赁等传统民事案件,将调解贯穿于审判的全过程,真正为群众办实事、解民忧、暖民心,让当事人事心双解,今天带大家来看一起因委托卖房协议解除产生后续纠纷的房屋买卖合同案件。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销房屋,案涉某套房价是61万元,若乙公司与购房人成交价高于该价,则高出部分为佣金全归乙公司所有。后,董某以81万元价格购买该房,在售楼处分三次付款共计41万元,其中甲公司收取21万元,开具收据;乙公司收取20万元,开具收据。后,因故甲公司未与董某签成商品房买卖合同,亦未交付房屋。董某起诉要求解除口头购房协议,甲、乙公司连带返还董某41万元及相应利息。庭审中,甲公司认为,未签成合同原因系董某未交齐购房款的50%,责任在董某。乙公司认为,其与董某系服务合同关系,已促成董某与甲公司达成购房协议,并交付部分款项。故,两公司均不同意返还。一审法院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均在售楼处对外办公,董某有理由相信交款均为购房款,甲公司抗辩董某未交齐50%购房款理由不能成立,故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口购房协议,甲、乙公司连带返还董某购房款41万元及相应利息。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口头协议没有解除,要求继续履行。
二审法官在庭前对各方当事人明晰三方之间法律关系,做深入细致的说理释法工作,终于三方当事人达成庭前和解,甲、乙公司将各自收取的购房款退还董某,董某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最终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