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群众利益无小事”,为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全面升温,三中院民三庭深入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制定“为群众办实事”和“党建与业务融合”两个清单,将提升办案质效作为清单重要内容,从案件实际出发,选择最有利于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方式,妥善处理涉及房屋销售、房屋租赁等传统民事案件,将调解贯穿于审判的全过程,真正为群众办实事、解民忧、暖民心,让当事人事心双解,今天带大家来看一起因室外雨水管爆裂让房屋浸泡受损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案件。
业主张某购买某开发商商品房一套,某日,因暴雨,原告室外雨水管爆裂,雨水沿着空调管流入原告屋中,造成财产损失,故张某起诉,要求开发商维修及赔偿装修、家具及租房等损失共计15万元。
一审期间,张某申请对雨水管设计和安装是否存在缺陷进行鉴定,因双方均无法提交雨水管设计的施工图纸,故无法鉴定。后一审法院现场勘验,认为双方对于事故责任均存在过错,根据公平原则酌定开发商向业主赔偿财产损失5万元和租房损失5千元,驳回业主要求维修的请求。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张某认为开发商提供的雨水管安装和设计存在缺陷,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开发商认为案涉房屋已经验收合格,各项证照齐全,已交付业主,房屋质保期已届满,故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对已过质保期房屋,开发商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应由业主举证,而业主无证据证实开发商存在违约,但客观上业主确实存在被侵害事实。为促进案件三效合一,二审几经调解,开发商同意赔偿业主装修、家具及租房损失共计6万余元。事后,在法官督促下,案涉雨水管已由物业公司维修完毕,空调机外室也增设了排水孔,业主问题得到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