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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老人在养老院误服不明液体身亡,看三中院法官如何调解化干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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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民三庭  发布时间:2021-05-07 15:36:22 打印 字号: | |

    “ 群众利益无小事”,为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全面升温,三中院民三庭深入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制定“为群众办实事”和“党建与业务融合”两个清单,将提升办案质效作为清单重要内容,从案件实际出发,选择最有利于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方式,妥善处理涉房屋销售、房屋租赁等传统民事案件,将调解贯穿于审判的全过程,真正为群众办实事、解民忧、暖民心,让当事人事心双解,今天带大家来看一起老人在养老院误服不明液体身亡的生命权纠纷案件。

王某与一养老院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王某母亲赵某接受该机构养老看护服务,后赵某因患有小脑萎缩,护理级别由三级上升为一级。某天上午,王某接到养老院护理员电话,称赵某误服洗发液或洗衣液,当日上午已送至医院抢救。5天后因吸入性肺炎死亡。王某遂将养老院告至法庭请求多项赔偿。

一审认为赵某生活不能自理,养老院未引起高度重视,未尽到看护职责致使其误服洗发液或洗衣液,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养老院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7:3责任比例裁判。养老院不服,提出上诉,认为赵某患有小脑萎缩多年,但王某从未告知,双方签订的一级护理协议并未针对小脑萎缩患者制定,其隐瞒病情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二审法官意识到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的当今社会,人们对养老问题更加重视以及养老纠纷的特殊性,本着彻底化解、司法为民原则积极主持调解,最终养老院一次性给付18万元赔偿,双方圆满和解,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郑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