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利益无小事”,为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全面升温,三中院民三庭深入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制定“为群众办实事”和“党建与业务融合”两个清单,将提升办案质效作为清单重要内容,从案件实际出发,选择最有利于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方式,妥善处理涉及房屋销售、房屋租赁等传统民事案件,将调解贯穿于审判的全过程,真正为群众办实事、解民忧、暖民心,让当事人事心双解,今天带大家来看一起相邻车库扰民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案件。
业主赵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其开发的一楼房屋一套,交付后,赵某发现房屋东墙竟与小区地下车库入口处的玻璃围挡共用一侧房屋墙壁,且该玻璃上沿约有20厘米左右延伸至该业主一楼南向卫生间窗户上方,与业主购买期房时的沙盘存在重大差异,一定程度影响通风采光及日常生活。
后赵某以售楼沙盘宣传与实际位置严重不符,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公司改建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并赔偿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在确认开发商认违约的前提下,判决开发商自行拆除该玻璃围挡结构,驳回业主的索赔请求。后开发商与业主不服,双双上诉至三中院。
二审经审理认为,双方分歧较大,特别是开发商坚决不同意拆除该围挡,主张经过审批合格,而且一旦拆除违反设计、安全和美观,反而加大噪音和尾气污染。因此,合议庭着重进行调解工作,经过协调,开发商认可违约,同意免除业主15年的物业费和车位费,并表示不论业主是否卖房或易主,该承诺履行至2036年。业主很满意,双方达成庭前和解,握手言和,安居乐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