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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减刑案件情况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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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靳一诺  发布时间:2021-04-07 16:47:43 打印 字号: |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减刑案件情况公示

 

2021)津03刑更195-200

 

本院于202147日受理了执行机关天津市津西监狱提请的柏建新6名罪犯减刑案件。根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柏建新6名罪犯减刑予以公示(见附表),公示期限自202147日至2021411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

(一)本院电话:84969020(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二)将书面意见提交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驻天津市津西监狱检察室,由其转至本院;

(三)将书面意见送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天津市空港经济区含章路16号告申庭,邮编300308)。

 

202147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减刑案件情况公示表
提请减刑执行机关天津市津西监狱
提请减刑案号
执行机关提请减刑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序号案号姓名年龄原审法院罪名原判刑罚服刑场所历次减刑情况奖励依据提请意见
1王祥朋3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诈骗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罚金25000元津西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减刑六个月减刑六个月
2刘基余48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开设赌场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0000元津西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减刑六个月减刑五个月
3高伯晗3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诈骗有期徒刑六年,罚金80000元,退赔327300元津西监狱三监区二分监区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减刑七个月减刑六个月
4柏建新41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伪劣产品有期徒刑八年,罚金13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66666元。津西监狱四监区一分监区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减刑九个月减刑九个月
5刘兆祥38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有期徒刑四年。非法没收人民币20.5万元,予以没收;非法占位已有的人民币883883元,予以追缴,退还给被害单位津西监狱四监区二分监区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减刑七个月减刑三个月
6刘东利49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开设赌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津西监狱六监区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减刑七个月减刑六个月

 
责任编辑:郑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