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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之妇女权益保护】离婚后被要求搬离设定居住权的房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欠债”?三中院典型案例为您提供“自我保护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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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郝真、舒琦、王飞凡、魏婷  发布时间:2021-03-18 15:32:15 打印 字号: | |

2020年三中院共审结149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法官在审理过程中颇为重视妇女权益保护为引导广大女性同胞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进一步提高妇女权益保护水平,特推出一期“妇女权益保护”主题典型案例。

    案例一: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女方可以暂时居住在男方母亲名下的房屋内,男方母亲知晓离婚情形且合理期间未对女方居住行为提出异议,应受协议约束。本案例入选天津法院保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王某某(男)与周某(女)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周某可在其母王某名下的某房屋居住三年。现王某以不知晓离婚协议内容为由,要求周某立即搬离,将房产归还使用。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在知晓周某与王某某离婚情况下,对周某居住近一年之久的行为未提出异议,因此认定王某知晓并同意居住行为受协议约束,周某有权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二:试管婴儿经查实非丈夫亲生子女但无证据证明妻子违反忠诚义务的,男方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请求不予支持。

    李某(女)与高某(男)结婚后,通过试管婴儿手术分娩一子高某某,后二人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后,高某以高某某与其他男性为亲生父子关系的DNA鉴定报告,认为李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同他人生育,其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起诉要求李某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李某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其与高某共同在医院进行试管婴儿手术、产检及分娩的全过程,但高某未能对李某如何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同他人生育的过程举证证明故法院判决驳回高某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三:妻子在分居期间生病且没有生活来源,基于夫妻之间法定的扶助义务,丈夫有义务照顾妻子并提供有关治疗费用。

顾某(女)在与丈夫张某(男)分居期间患病,本人无生活来源。离婚诉讼中顾某同时提出诉请,要求张某承担医疗费用。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有法定的扶助义务,张某有义务尽力照顾患病妻子并为其提供医疗费用,基于婚姻法保护妇女权益的立法本意,判令张某承担医疗费用。

案例四:丈夫以个人名义在外签署大额借条后,借款转入案外公司,若借款人无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妻子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张某波(男)与刘某英(女)系夫妻关系,后二人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远将100万元转账给某公司,张某波向出具借条现张某起诉二人共同偿还借款。借条仅有张某波签字,且借款直接转入案外公司账户张某远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借款用于该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法院判决该笔借款应由张某波个人偿还,刘某英不需承担还款责任。

 
责任编辑:李钊、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