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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商家未能提供食品合法进货来源怎么办?“退一赔十”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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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茜茜  发布时间:2021-03-16 08:49:20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2018年11月24日,蔺通过某购物网站平台购买广西凭祥公司销售的燕窝浆(4瓶)”14份,以及赠品4瓶,共60瓶,支付838.6元。蔺收到上述商品后,认为商品属于进口食品,但没有标注中文标签,故向凭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2019年3月8日,凭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凭祥公司经营的燕窝浆”预包装食品,未能提供该预包装食品供货商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及进货查验证明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并对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以涉案产品未标注中文标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十”。

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是凭祥某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蔺某是否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审理查明:蔺某购买的燕窝浆(4瓶)”系凭祥某公司经营的无中文标签标识预包装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应当按照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该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涉案产品是标识为国外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及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经营者凭祥某公司未能提供供货商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及进货查验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形,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蔺某据此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广西凭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蔺货款838.6元,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其购买的燕窝浆(4瓶)”14份以及赠品4瓶,共60瓶返还广西凭祥公司;广西凭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蔺赔偿金8386元。

法官说法: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食品安全相关的民事案件中最突出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特别是对惩罚性赔偿制度中经营者“明知”的认定作了进一步明确。因为“明知”是主观心理状态,消费者举证难,法院认定也难,《解释》第六条以列举加兜底的方式增强了可操作性,本案即因销售商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和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判决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购物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消费方式。但现实中网购商品质量安全不过关、售后服务无保障、退换货繁琐等问题也时常困扰着消费者,因网络购物引发的消费者与经营者或电商平台之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如何保障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案给了我们很多启示。

作为消费者,在享受网络购物带来的便利的同时,要理性认清网购中存在的信息虚假及不确定性,增强辨识能力,提高维权意识;作为电商平台经营者、销售者,要清楚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销售也应诚信守法经营,提升服务水平,否则不仅会收到消费者的“差评”,也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另外,电商平台也须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加强对网络销售者及所售商品的审核把关、监督管理,对失信的网络销售者及时采取惩罚措施,通过多方主体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网络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责任编辑:郑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