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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普法案例2】借车出事故,责任谁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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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冯怡莹  发布时间:2021-02-05 11:15:23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小李(男)和小王(女)系情侣关系,某日清晨,小王一亲友突发疾病,因着急送该亲友去医院,于是驾驶证被吊销的小李拿起小王放在桌子上的车钥匙就急匆匆出了门。在从医院返回的路上,小李驾驶车辆与另一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交警部门认定小李承担全部责任。因另一车辆驾驶员就其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公司在对其车辆损失进行了先行赔付之后,向小李和小王起诉追偿。

争议焦点:本案系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事故车辆涉及车辆所有权人和实际使用人,车辆所有权人和实际使用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及如何进行责任分担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审理查明:小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逃逸,其行为存在过错,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小李作为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和实际侵权人,对另一车辆驾驶员的车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王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权人,其对自己的车辆未能尽到合理保管义务,放任无驾驶证的小李驾驶其车辆,对损害的发生同样存在过错。  

裁判结果:法院综合考虑小李、小王的过错程度,酌定小李承担70%的赔偿责任,小王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明确规定了机动车的所有权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权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车辆所有权人没有意识到自己对车辆应尽到妥善保管和审慎审查义务。在出借车辆过程中,车辆所有权人对出借车辆性能是否完好,借用人是否取得了驾驶资格证,借用人是否处于酒驾或者醉驾状态等情况均没有掌握,而将车辆随意出借给了无证人员驾驶,没有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因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存在过错的车辆所有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本案中保险公司进行了先行赔付,但保险公司仍然会对事故的实际责任人与车辆所有权人进行追责,行使其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因此,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和所有权人仍要对事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并根据其过错程度分担赔偿责任。

生活中,类似情形时有发生。不管是基于亲友、同事还是其他友好关系出借车辆,所有权人都要尽到妥善保管和审慎审查的义务。作为所有权人,对出借车辆的性能、借用人的驾驶资格及状态(是否涉及酒驾、醉驾)等信息有义务进行审查,对车辆及实际使用人的基本情况应当予以掌握,否则会因为存在未尽到审查义务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使所有权人为出借车辆购买了相关保险,保险公司在赔付之后,也会对实际责任人进行追偿,所有权人仍然需要承担其过错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在此提请广大车辆所有权人注意,出借车辆需谨慎,疏于管理要担责,民法常识多了解,保护权益最有利。

 
责任编辑:郑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