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1日至15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开庭审理刘某某等31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其他相关多起犯罪一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2005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实施暴力犯罪,并网罗多名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聚集左右。2016年刘某某服刑期满高调出狱后,继续网罗人员,逐步形成了以刘某某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为扩大声势,称霸一方,长期以来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行贿等几十起犯罪,并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和“软暴力”手段讨要债务。期间,刘某某利用本人及组织恶名,多次强迫被害人接受调解、到公安机关撤案、向侦查机关作虚假陈述,并通过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寻求非法保护。该组织还凭借长期违法犯罪活动积累的恶名以及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以刘某某实际控制的盛兴达通公司为掩护,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大肆攫取经济利益,并用于为违法犯罪的组织成员平息事端、发放工资福利等,以支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以刘某某为首的该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当地人民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对区域内部分拆迁、工程领域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公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刘某某等31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并建议对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涉案财产依法处理。
法庭审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各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法庭充分保障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案件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