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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等31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
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一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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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魏源  发布时间:2020-09-16 09:16:31 打印 字号: | |

2020年9月11日至15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开庭审理刘某某等31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其他相关多起犯罪一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2005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实施暴力犯罪,并网罗多名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聚集左右。2016年刘某某服刑期满高调出狱继续网罗人员,逐步形成了以刘某某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为扩大声势,称霸一方,长期以来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行贿等十起犯罪,并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和“软暴力”手段讨要债务期间,刘某某利用本人及组织恶名,多次强迫被害人接受调解、到公安机关撤案、向侦查机关作虚假陈述,并通过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寻求非法保护该组织凭借长期违法犯罪活动积累的恶名以及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以刘某某实际控制的盛兴达通公司为掩护,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大肆攫取经济利益,并用于为违法犯罪的组织成员平息事端发放工资福利等以支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以刘某某为首的该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当地人民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对区域内部分拆迁、工程领域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公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刘某某等31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并建议对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涉案财产依法处理。

法庭审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各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法庭充分保障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案件将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张哲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