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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路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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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7-02 11:38:52 打印 字号: | |

【导语】

被执行人因病致残卧病在床,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执行法院及时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该案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津0116民初65510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路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500元、利息412.59元(截至2010年12月11日)及逾期利息(自2010年12月31日始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2018年1月,因路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显示无任何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展开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因脑出血致残卧病在床,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仅靠低保维持。其妻子亦多年患病,生活十分困难。对此,被执行人提交了残疾人证和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经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该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因残疾生活困难,申请执行人作为金融机构亦未提供发放贷款时有抵押或担保的财产,最终致使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执行不能”属商业风险,不属于“执行难”范畴。

 
责任编辑:张哲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