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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院妥善解决一起未成年人打赏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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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舒琦  发布时间:2020-07-06 09:15:32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三中院妥善审理一起因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进行巨额打赏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该案系我国网络支付技术和网络娱乐服务业迅猛发展背景下产生的新型案件,人民法院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推动撤诉结果的形成给未成年人和直播平台形带来正确的价值指引,为类案提供清晰地解决路径。该案原告秦某某生于2002年9月,初中未毕业即辍学。其父母2018年将秦某某派至兰州市帮助打理蔬菜批发生意。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1月5日期间,秦某某使用用于收取蔬菜货款的银行卡,通过微信支付、支付宝、网银在线等方式向某科技公司账户支付一百五十余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该案最为关键的涉案网络直播打赏实施人的行为能力问题展开辩论。原告秦某某称自己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巨额打赏与他的身份年龄以及家庭的经济状况都是不相适应的,其行为都应当是无效的。被告辩称,秦某初中毕业即辍学在家,而且年满16周岁之后,自己独立生活,其父亲安排开立银行卡并收支和管理大额款项,具有应当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直播平台不应当返还涉案的打赏金额。在详细核实打赏所涉事实情况及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承办法官将重点放在了对该科技公司的释法明理上。在承办法官多番沟通协调下,近日,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并申请撤回起诉,涉案公司自愿返还相应打赏款项并已经履行完毕,充分运用司法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张哲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