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自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人民法院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
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 院记入笔录。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
二、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 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 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 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 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 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 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执行书;
(二)据以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三)申请执行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四)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的证明文件;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文件或证件。
四、当事人提出再审或申诉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申诉状及其副本;
(二)申请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四)其他证据、证明或者线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