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根据天津市委的决定,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成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日起履行法定职责。
二、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管辖滨海新区、东丽区、宁河区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及发生在本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三、2019年4月1日起,天津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调整: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管辖和平区、南开区、红桥区、西青区、武清区、宝坻区和蓟州区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及对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一审的经我院依法指定管辖的民事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管辖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津南区、北辰区和静海区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四、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地址为天津市空港经济区含章路16号。
特此公告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