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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保障十项行动丨三中院发布司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典型案例(主题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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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魏婷  发布时间:2023-10-09 16:19:49 打印 字号: |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法院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司法案例的规则指引和价值导向作用,天津三中院通过层层筛选、评审,最终确定12篇案例为司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典型案例,分为9个主题共4批次发布,集中展示三中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工作成效,为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为我市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贡献司法力量。

目录

主题一:全面贯彻依法平等保护原则

主题二:营造促进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主题三:支持构建诚实守信经营环境

主题四:助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主题五:支持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主题六:治罪与治理并重

主题七:促进涉企行政监管执法规范化

主题八:善意灵活执行促进双赢共赢

主题九:能动司法降低企业解纷成本





主题七:促进涉企行政监管执法规范化




案例九

某木业公司诉某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动产更正登记案 

关键词:依法行政、信赖利益、更正登记


【基本案情】


2004年9月24日,第三人某家具公司就涉案土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其中地类(用途)记载为“工业”。2016年5月31日,某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向第三人换发《不动产权证书》过程中,将不动产登记簿中土地用途误登记为“城镇住宅用地”,在此之后涉案土地已被滨海新区法院及其他法院查封、轮候查封并办理了查封登记。其中,某木业公司与第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曾另案诉至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将案涉土地上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1月24日至2020年1月23日,该查封为轮候查封。2018年5月28日,第三人以遗失为由向某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补证。某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补证过程中发现土地用途登记有误,于2018年6月7日向第三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将土地用途由“城镇住宅用地”更改为“工业用地”。某木业公司认为某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明知案涉房屋已被查封的情况下,仍将土地用途从城镇住宅用地变更为工业用地,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依法确认某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为第三人变更土地用途及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的行为违法,并依法撤销被更正的土地使用权证,恢复原土地使用权证及城镇住宅用地土地用途。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补证过程中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涉案土地用途与真实情况不一致并予以更正,已经改变原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内容,超出补证范畴,属于依职权作出的更正登记。2016年5月31日,涉案土地用途被错误登记为“城镇住宅用地”,在此之后涉案土地已被法院查封、轮候查封并办理了查封登记。依据当时适用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八十一条之规定,某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即使发现涉案土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也应暂缓办理更正登记。其于2018年6月7日作出被诉更正登记行为,违反上述规定,依法应予撤销。鉴于涉案土地用途被更正登记为“工业用地”,与原始登记资料相一致,如若判决撤销,将恢复为错误的“城镇住宅用地”,今后可能造成更多不特定公众对涉案土地用途的误解,损害善意第三人信赖利益和不动产登记制度公示公信力,进而影响交易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应当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助力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维护企业交易安全的典型案例。本案某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现不动产登记事项错误后通过更正登记自行纠错,但因错误登记之后已进行了查封登记,故不动产登记机构不能再自行更正登记,属于有程序“瑕疵”的行政行为。本案事实是涉案土地用途被更正登记的结果与原始登记资料相一致,如若判决撤销,将恢复为错误的“城镇住宅用地”,今后可能造成更多不特定公众对涉案土地用途的误解。基于保护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和减少行政争议的考量,法院采取审慎态度,以“治愈”式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但不撤销,维护了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力,兼顾了行政效率和效益,维护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和企业交易安全,具有良好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郑思琦